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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業界No.1」「現在半價」的廣告風險——景品表示法與隱性行銷規制

2026-01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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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景品表示法的實務:優良誤認表示(商品內容——5條1號)・有利誤認表示(價格・條件——5條2號)的禁止、不實證廣告規制(7條2項——合理根據資料的提出要求・15日)、二重價格表示的條件(比較對照價格的實績)、No.1表示的根據(調查的客觀性)、隱性行銷(ステマ)告示(2023年10月〜・明示「這是事業者的廣告」的義務)、課徵金(銷售額3%)・措置命令・確約手續、インフルエンサー起用時的管理責任。

「業界No.1」「通常價格的半價」「顧客滿足度98%」——廣告的常用句,全部是景品表示法的地雷區。罰則是課徵金(銷售額3%)+社名公表,中小企業・網路商店也照罰。

兩大禁止類型

容易踩的三個雷

隱性行銷規制(2023年10月〜)

執行與制裁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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