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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這太危險了我不做」——拒絕危險作業可以被懲戒嗎

2026-04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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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危險作業的拒絕與退避:對生命・身體有具體危險的業務命令=勞工可拒絕、拒絕為由的懲戒・解僱無效方向(電電公社千代田丸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12月24日判決・民集22卷13號3050頁——危險海域出航命令拒絕者的解僱無效)。安衛法25條(急迫危險時僱主的作業中止・退避義務)、勞災急迫危險時勞工自主退避的保護、安全配慮義務(勞契法5條)與作業命令的限界、「危險」的程度(抽象的危險與具體的危險)、拒絕時的行動(指摘・記錄・申告)。

設備故障還被叫上去修、沒有安全帶被叫上高處、警報中被叫出外勤——「拒絕會被處分嗎」。答案:對生命・身體有具體危險的命令,可以拒絕,以此為由的處分是無效方向。

基準判例

安衛法的框架

「危險」的程度

行動清單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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