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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了「離職後2年不得從事同業」的誓約書——這張紙有多大效力?

2025-08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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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競業避止特約不是簽了就有效。裁判例(奈良地方裁判所昭和45年10月23日判決・判例時報624號78頁〔フォセコ・ジャパン事件〕以來)用6要素判斷:守護利益・職位・地域・期間・禁止範圍・代償措施。無代償・範圍過廣的特約常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(民法90條)。

離職時被要求簽「2年內不得進入同業・不得接觸客戶」的誓約書。簽了就真的2年不能做本行嗎?

原則:「職業選擇自由」與「契約自由」

憲法22條保障職業選擇自由。在職中的競業避止是勞動契約的誠實義務當然包含;問題是離職後——沒有特約就沒有義務(原則自由),有特約也不當然有效。

裁判所的6要素判斷

自奈良地方裁判所昭和45年10月23日判決(判例時報624號78頁〔フォセコ・ジャパン事件〕)以來,裁判例大致看:

  1. 企業要守護的利益:營業秘密・特殊技術・客戶關係等具體利益。「不想被搶人」不算。
  2. 員工的職位:接觸機密的幹部→容易有效;一般作業員→難。
  3. 地域限制:無限定全國禁止→不利於有效。
  4. 期間:1年內較易維持、2年是灰色、更長多半過廣。
  5. 禁止行為範圍:禁「挖原客戶」較窄較易有效;禁「同業就職一切」過廣。
  6. 代償措施:有無競業避止手當・較高退職金。無代償是最常見的致命傷。

綜合判斷過廣者,違反公序良俗無效(民法90條)。

實際的風險感

給經營者

想要有效的特約:對象限定於真正接觸機密的職位、期間1年・地域・行為範圍具體化、設置代償(在職中的機密保持手當等)。全員一律簽同一張紙,訴訟時反而全滅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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