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了「離職後2年不得從事同業」的誓約書——這張紙有多大效力?
2025-08-03
5秒結論
競業避止特約不是簽了就有效。裁判例(奈良地方裁判所昭和45年10月23日判決・判例時報624號78頁〔フォセコ・ジャパン事件〕以來)用6要素判斷:守護利益・職位・地域・期間・禁止範圍・代償措施。無代償・範圍過廣的特約常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(民法90條)。
離職時被要求簽「2年內不得進入同業・不得接觸客戶」的誓約書。簽了就真的2年不能做本行嗎?
原則:「職業選擇自由」與「契約自由」
憲法22條保障職業選擇自由。在職中的競業避止是勞動契約的誠實義務當然包含;問題是離職後——沒有特約就沒有義務(原則自由),有特約也不當然有效。
裁判所的6要素判斷
自奈良地方裁判所昭和45年10月23日判決(判例時報624號78頁〔フォセコ・ジャパン事件〕)以來,裁判例大致看:
- 企業要守護的利益:營業秘密・特殊技術・客戶關係等具體利益。「不想被搶人」不算。
- 員工的職位:接觸機密的幹部→容易有效;一般作業員→難。
- 地域限制:無限定全國禁止→不利於有效。
- 期間:1年內較易維持、2年是灰色、更長多半過廣。
- 禁止行為範圍:禁「挖原客戶」較窄較易有效;禁「同業就職一切」過廣。
- 代償措施:有無競業避止手當・較高退職金。無代償是最常見的致命傷。
綜合判斷過廣者,違反公序良俗無效(民法90條)。
實際的風險感
- 即使特約無效,帶走客戶名單・營業秘密是另一回事——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1項的差止・損害賠償對象,可能另涉刑事。
- 公司能請求的是損害賠償・(要件嚴格的)轉職差止,「違約金500萬」條款也會受公序良俗審查。
給經營者
想要有效的特約:對象限定於真正接觸機密的職位、期間1年・地域・行為範圍具體化、設置代償(在職中的機密保持手當等)。全員一律簽同一張紙,訴訟時反而全滅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