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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定款多久沒看了?——中小企業定款的重點檢查清單

2025-07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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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定款是公司的根本規則。絕對的記載事項(會社法27條)、股份轉讓限制(107條・139條)、對繼承人的股份賣渡請求(174條)、非公開公司董事任期最長10年(332條2項)、變更定款需股東會特別決議(466條・309條2項)——設立時用範本做的定款,放著不管會在繼承與股東糾紛時出大問題。

很多經營者設立公司時用司法書士準備的範本定款,之後十幾年沒再打開過。定款是公司的「憲法」,股東糾紛、繼承、引進投資人時,第一個被拿出來檢視的就是定款。

定款的基本結構

會社法27條規定絕對的記載事項:①目的②商號③本店所在地④設立時出資財產的價額或最低額⑤發起人的姓名住所。缺一項定款無效。此外還有相對的記載事項(不寫就不生效力的事項,例如股份轉讓限制)與任意的記載事項。

重點1:股份轉讓限制有沒有設

中小企業幾乎都應該設「股份轉讓須經公司承認」的條款(會社法107條1項1號・108條1項4號)。沒有設的話,股東可以自由把股份賣給任何人——包括與你敵對的人。承認機關(股東會或董事會)由定款定(139條1項)。

重點2:對繼承人的賣渡請求條款

股東死亡後,股份由繼承人繼承。繼承不是「轉讓」,轉讓限制條款擋不住繼承。對策是在定款放入會社法174條的條款:公司可以向因繼承取得股份的人請求把股份賣給公司。這樣可以避免「不認識的繼承人變成股東」。注意:賣渡請求要在知悉繼承後1年內行使(176條1項),而且用分配可能額的財源規制(461條)。

重點3:董事任期

非公開公司(全部股份有轉讓限制的公司)可以用定款把董事任期從原則2年延長到最長10年(會社法332條2項)。延長可以省下重任登記的費用,但也有風險:任期中解任董事時,被解任的董事可以就剩餘任期的報酬請求損害賠償(339條2項)。任期10年、年報酬600萬日圓的董事在第2年被解任,理論上可能被請求8年分。家族以外的人當董事時,任期不要設太長。

重點4:股東會的召集與決議要件

非公開公司的召集通知原則是開會1週前(299條1項),定款可以再縮短。另外,變更定款本身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(466條・309條2項11號):有表決權過半數出席、出席表決權的3分之2以上贊成。想改定款卻湊不到3分之2時就改不了——股權分散前先把定款整理好。

台灣經營者常見的盲點

①目的欄只寫設立時的事業,之後新事業(例如不動產買賣、人材紹介)沒加進去——需要許認可的行業,目的欄沒寫會影響申請。②本店搬家了,定款與登記沒改——本店所在地的變更登記懈怠有過料(976條1號)。③股東名簿沒整理,誰持多少股說不清楚——繼承與轉讓發生時會變成大糾紛。

定款、登記事項證明書、股東名簿,建議每年對照檢查一次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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