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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發過去的殘業代,稅跟社保怎麼算

2026-08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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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補發未付殘業代時的稅務・社會保險處理:給與所得的收入時期=本來應支付之日(國稅廳的解釋運用)=原則按各年分遡及修正(年末調整的重做・源泉所得稅的追加納付)、以和解金・解決金一次支付時的性質整理(本來的殘業代部分=給與所得、退職相關的解決金=退職所得的可能)、社會保險的標準報酬月額遡及訂正與保險料追徵(會社・本人雙方負擔分)、勞働保險料的年度更新修正、本人端的所得稅・住民稅・社保扶養的連動影響、實務上的簡便處理與風險、事前與稅理士・年金事務所確認的清單。

勞基署是正勧告・訴訟和解後補發2年分殘業代——錢付了不算完:稅與社會保險的事後處理做錯,二次糾紛(本人的稅負)與調查指摘(源泉徵收遺漏)都會來。

所得稅:原則回到「本來該付的那一年」

社會保險:標準報酬的遡及訂正

實務的落地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0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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