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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懲戒處分有哪幾種——從譴責到懲戒解僱的正確用法

2025-07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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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譴責・減給・出勤停止・降格・諭旨解僱・懲戒解僱。前提是就業規則的根據規定和周知(最高裁判所判例)。減給有法定上限、程序要給辯明機會。

員工犯了錯要處分——但「處分」不是老闆一句話。日本的懲戒有固定的菜單和嚴格的前提。

大前提:就業規則的根據規定+周知

最高裁判所的判例確立:企業要懲戒勞動者,必須事先在就業規則裡規定懲戒的事由和手段,而且該就業規則要讓事業場的勞動者處於可得知的狀態(周知)才有拘束力(フジ興産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10月10日判決・勞動判例861號5頁)。沒有規定的事由、沒有規定的處分,都不能用。

懲戒的菜單(由輕到重)

有效性的審查:勞動契約法15條

懲戒處分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、或社會通念上不相當時,構成權利濫用而無效(勞動契約法15條)。實務上的審查點:①事由該當性(證據)②處分的相當性(和過去同種案例的平衡)③程序(本人的辯明機會・懲戒委員會等規定程序的遵守)。

實務建議

一事不再理(同一行為不能處分兩次)、不溯及(處分時的規定才能用)也要注意。猶豫時從輕處分開始——輕處分累積後的重處分最穩固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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