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本,沒有指導紀錄就不能解僱——「突然解僱」為什麼會輸
法院一定會問:公司有沒有指導過他、給過他改善的機會?口頭說過沒有用,法院看的是紀錄。
在日本,公司要解僱「工作能力不足」或「態度有問題」的員工,法院一定會問一個問題:「公司有沒有指導過他,給過他改善的機會?」
口頭說過,沒有用
法院看的是「紀錄」:什麼時候、誰、指出了什麼問題、之後有沒有改善。沒有這些紀錄,解僱很可能被判無效。
實際的判決
有一個員工,和客戶起衝突、對上司態度惡劣,公司受不了,終止了他的僱用。他告上法院,結果——公司敗訴。法院承認他的言行確實粗暴,但是說:公司應該先指導、警告他,觀察他有沒有改善,不能直接終止僱用。結果公司要支付約900萬日圓,而且必須繼續僱用他。
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31年(2019年)2月13日判決(契約社員雇止め事件)
為什麼是900萬?
因為解僱被判無效後,從解僱那天到判決確定為止的工資,公司要全部補發。訴訟拖越久,金額越大。
給經營者的實務對應:紀錄怎麼做
在日本,「忍到極限然後直接切掉」是最貴的做法。正確的順序是:指導→警告→留下紀錄。具體來說:
- 指導紀錄的要素:日期、場面、具體的問題事實(什麼時候、對誰、做了什麼——寫事實,不要只寫「態度不好」這種評價)、指導的內容、本人的回應、改善的目標和期限。
- 用郵件最簡單:面談後,把要點用郵件發給本人(「今天談到的○○,請在○月前改善」)。發送紀錄本身就是證據,也避免「沒聽說過」的爭執。
- 要分階段:口頭提醒→書面注意→輕度懲戒(訓戒・譴責)→仍不改善,才進入解僱的檢討。每個階段都留紀錄,法院才會認為「公司給過改善的機會」。
- 考核也要誠實:明明有問題卻年年給普通評價、照發獎金——法庭上會變成「公司自己也認為他沒問題」的證據。
比解僱更常用的選項:退職勧奨
日本實務上,問題員工的多數案件不是用解僱解決,而是用「退職勧奨」(勸退協商)達成合意離職。公司說明狀況、提示條件(實務上常見數個月份工資的補償+離職時期的協調),由員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。這是合法的,但有界線:員工明確拒絕後仍執拗地反覆約談,會變成違法的「退職強要」。談成了,一定要簽合意書(寫明離職日、補償額、互不追究條款)。
對員工來說,這是保護:從來沒有被警告過、被指導過的員工突然被解僱——這種解僱,在日本很難成立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