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採用拒否(拒絕正式錄用)的正確流程——從判斷時點到通知書交付的實務步驟
試用期間滿了時拒絕正式錄用,在日本法上是「解僱」(三菱樹脂事件・最高裁昭和48年12月12日大法廷判決・民集27卷11號1536頁)。入職超過14日就需要30日前的解僱預告(勞基法20條・21條但書),意思表示要在試用期間內確定地做出(日本オラクル事件・東京地裁令和3年11月12日判決・勞經速2478號18頁)。本篇整理從評價到通知書交付的實務流程。
「試用期間結束就可以自由決定不錄用」是最常見的誤解。日本法上,試用期間的勞動契約是附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,拒絕正式錄用=行使保留解約權=解僱,需要客觀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(三菱樹脂事件・最高裁昭和48年12月12日大法廷判決・民集27卷11號1536頁)。想讓本採用拒否站得住腳,流程管理是關鍵。
步驟1 錄用時:把期待水準文書化
之後的一切都從這裡開始。錄用通知書・勞動條件通知書上明記職位・期待職責・試用期間的長度與評價基準。中途錄用・經驗者錄用的場合,期待水準可以設定得比新卒高,法院也承認(參照本站「令和以降本採用拒否有效例」特集)。
步驟2 試用期間中:記錄+指導+改善機會
- 問題行動以「日期・場面・言動・影響」逐件記錄(日報・面談紀錄・email)。
- 發現問題立即指導,並記錄「指導了什麼・本人如何反應・之後有無改善」。
- 抽象評語(「能力不足」「沒有協調性」)在法庭上沒有證明力,有用的只有具體事實。
步驟3 判斷時點:期滿前1個月是實務上的期限
入職後超過14日,解僱就適用30日前預告或支付預告手當的規定(勞基法20條・21條但書)。而且拒絕正式錄用的意思表示必須在試用期間內確定地做出——只要期間內已確定行使保留解約權,效力發生日落在期滿後也可以(日本オラクル事件・東京地裁令和3年11月12日判決・勞經速2478號18頁)。倒算下來,期滿前1個月就要完成判斷。
步驟4 通知書的交付
- 書面交付「本採用拒否通知書(解僱預告通知書)」,明記解僱日・就業規則的根據條款・具體理由。
- 本人請求時,必須交付記載解僱理由的證明書(勞基法22條)。訴訟時追加通知書上沒寫的理由會被質疑,理由從一開始就要寫全。
- 面談時不要爭論,簡潔傳達決定與理由,避免多餘發言被錄音利用。
本採用拒否雖比通常解僱被承認的範圍寬,但仍是解僱。流程有一步跳過,整體就可能被認定無效。實行前建議諮詢熟悉日本勞動法的專家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2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