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把客戶名單帶走了——內部人員的個資・資料持出對策
2026-10-20
5秒結論
從業員・離職者的資料持出的法律對應:民事(僱用契約・祕密保持義務違反的損害賠償・持出資料的使用差止)、刑事(不正競爭防止法的營業祕密侵害罪=不競法21條——顧客名簿該當營業祕密的3要件(祕密管理性・有用性・非公知性)、個人情報資料庫等不正提供罪=個情法179條・法人兩罰1億日圓=184條)、懲戒處分與退職金的處理、外洩報告義務(內部不正是「不正目的」類型=60日確報)、預防(存取權限・日誌・持出檢知・退職時的手續與誓約書)、ベネッセ事件的教訓(委託先技術者的持出=委託先監督・個情法25條)。
大型外洩事件的相當部分不是駭客,是內部的人——業務帶著客戶名單跳槽、委託先的技術者拷貝資料庫去賣。對內部持出,日本法準備了民事・刑事・勞務三條線。
刑事:兩把刀
- 營業祕密侵害罪(不正競爭防止法21條):顧客名簿符合營業祕密3要件——①祕密管理性(標示・存取限制等「作為祕密管理」的實態)②有用性③非公知性(不競法2條6項)——不正取得・領得有刑事罰。祕密管理性是企業端敗訴的最大原因:誰都能拷的共享資料夾裡的名單,很難說「作為祕密管理」。
- 個人情報資料庫等不正提供罪(個情法179條):取扱事業者的從業者・曾任者,為不正利益目的提供・盜用個人情報資料庫——1年以下拘禁刑・50萬日圓以下罰金,法人兩罰最高1億日圓(184條)。ベネッセ事件後新設的直球條文,不需要營業祕密該當性。
民事與勞務
- 民事:僱用契約上的祕密保持義務(就業規則・誓約書)違反的損害賠償+營業祕密則使用・開示的差止(不競法3條)——跳槽先企業明知仍使用時,對該企業的請求也可納入視野。
- 勞務:懲戒處分(就業規則的懲戒事由中明記「資訊的不正持出」)・懲戒解雇時退職金的不支給/減額(條款與相當性——詳見退職金減額的文章)。
- 別忘了:內部不正的外洩是報告義務的「不正目的」類型——向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速報+60日以內確報・本人通知(詳見初動對應的文章)。「家醜」不報,制裁更重。
預防的設計
- ①存取權限最小化(名簿是「需要的人・需要的範圍」)②日誌與檢知(大量下載警報・USB控制・私人雲端遮斷)③標示與規程(機密區分・持出禁止的明文=祕密管理性的立證材料)④退職時手續(貸與機器回收・帳號即時停用・祕密保持誓約書的再取得)⑤委託先監督(個情法25條——ベネッセ事件的外洩者正是委託先的技術者:委託契約的安全管理條款・再委託制限・監查權)。
- 發覺時的段取:證據保全(日誌・機器的forensic)→本人聽取→懲戒・刑事告訴・民事請求的選擇→報告・通知——亂了順序(先罵人再找證據)是典型的失敗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