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資外洩了,先做什麼——外洩發生時的初動對應(報告・通知義務)
2026-09-18
5秒結論
個人資料外洩時的法定對應:個人情報保護法26條的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報告義務與本人通知義務、報告對象4類型(要配慮個人情報/財產的被害之虞/不正目的=網路攻擊等(2024年4月起含網站盜錄型的「おそれ」段階)/1,000人超)、速報(大約3〜5日內)與確報(30日以內・不正目的60日以內)的兩段構造、初動手順(事實確認・擴大防止・證據保全・委託處先聯絡)、本人通知的方法與公表的要否、報告懈怠的制裁構造(指導→命令→命令違反的罰則・公表)、誤發信件等小規模事案的整理。
「客戶名單好像被駭了」「員工把含個資的信錯發給外部」——近年大型個資外洩接連成為新聞,而日本法上外洩對應不是公關問題,是法定義務。時限很短,先把流程放進抽屜。
法定義務:報告與通知(個情法26條)
- 一定的外洩等(外洩・滅失・毀損)發生時,①向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報告②向本人通知——都是法律義務(個人情報保護法26條)。
- 報告對象4類型(施行規則):①要配慮個人情報(病歷等)的外洩②財產的被害之虞(信用卡資訊等)③不正目的之虞的外洩(網路攻擊・勒索軟體・內部不正——2024年4月起,網站盜錄型等「發生之虞」段階也含入)④1,000人超的外洩。——反面:不該當4類型的小規模誤發等,法定報告義務外(努力義務的任意報告・社內紀錄是實務)。
- 時限:速報=知悉後迅速(大約3〜5日內)、確報=30日以內(不正目的類型60日以內)——「調查完再報」來不及,先速報・後補充是制度設計。
初動的手順
- ①事實確認與擴大防止(遮斷・帳號停用・漏出經路特定)②證據保全(日誌・機器——之後的原因調查與對第三者說明的基礎)③對象資料・件數・本人的特定④委託關係的整理:委託處發生外洩,委託元也負報告義務(委託處向委託元通知後、原則委託元報告的建付)——發現當天就聯絡相手方。
- 本人通知:事態・項目・原因・二次被害防止策等——個別通知困難時以公表+諮詢窗口代替的途徑也有。公表本身非一律義務,但二次被害防止・對象特定不能時的公表是實務定石。
懈怠的制裁
- 構造:委員會的指導・助言→勧告→命令——命令違反有刑事罰(1年以下拘禁刑・100萬日圓以下罰金,法人最高1億日圓的兩罰)+命令違反・虛偽報告的公表。隱瞞比外洩本身更致命,是這個領域的鐵則。
平時的準備
- ①外洩對應手順書(誰判斷・誰報告・時限表)②委託契約的外洩時通知條款③保險(網路保險的對應費用・賠償)④練習(誤發・遺失・勒索軟體的桌上演練)。台資企業注意:母公司在台灣・資料在日本的構成,日本法的報告義務照樣落在日本的取扱事業者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