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僱前最終確認清單——按下按鈕前要過的8道關卡
2026-09-08
5秒結論
解僱需要客觀合理理由+社會通念上相當性(勞動契約法16條),敗訴時的代價是復職+全額補薪(back pay)。解僱前的檢查項目:①事由的證據化②指導與改善機會③解僱回避措施④弁明機會與就業規則該當性⑤解僱禁止期間(勞基法19條)⑥30日預告(勞基法20條)⑦解僱理由證明書的準備(勞基法22條)⑧與退職勸奨的比較衡量。
解僱無效訴訟敗訴的代價:員工復職+訴訟期間(往往2〜3年)的工資全額支付。按下解僱按鈕之前,請把以下8項全部過一遍。
實體面(輸贏的核心)
- ①事由已經證據化了嗎——日期・場面・言動・影響的具體紀錄。證人的記憶會褪色,書面・email・日報才是戰力。
- ②指導與改善機會給過了嗎——能力・態度類型的解僱,法院必問「會社做了什麼努力」。注意書・指導紀錄・改善期間的設定與結果。
- ③解僱回避措施檢討過了嗎——配置轉換・降格・再教育。「換個崗位也不行」才能說是最後手段(勞動契約法16條的相當性判斷)。
- ④本人的弁明聽過了嗎——懲戒解僱的場合弁明機會是手續上的生命線;普通解僱也建議聽取並記錄。同時確認就業規則解僱事由的該當條款。
手續面(跌倒就全盤皆輸)
- ⑤解僱禁止期間確認了嗎——業務上傷病療養休業期間+其後30日、產前產後休業期間+其後30日,禁止解僱(勞基法19條1項)。
- ⑥30日前預告或預告手當——勞基法20條。即時解僱需支付30日分以上平均工資。
- ⑦解僱理由證明書的準備——本人請求時有交付義務(勞基法22條)。訴訟時很難追加當初沒寫的理由,通知書・證明書的理由從一開始就寫全。
戰略面
⑧真的要用解僱嗎——合意退職(退職勸奨)沒有「無效」的概念,加上退職金上乘等條件換取合意書,風險遠低於解僱。解僱是談判破裂後的最終手段。8項有任何一項不安,先諮詢專家再動手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0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