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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收掉日本的公司——解散・清算的手續、費用與「放著不管」的風險

2026-06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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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株式會社的收場:株主總會特別決議解散(會社法471條3號・309條2項)→清算人就任→債權者保護公告2個月以上(官報・499條)→清算結了登記。登錄免許稅:解散3萬圓+清算人選任9千圓+結了2千圓。稅務:解散事業年度+清算事業年度的確定申告・異動屆。放置不管的後果:均等割(最低年約7萬圓)繼續發生・12年未登記被職權「みなし解散」(472條)・代表者聯絡不上的滯納處分。經營管理簽證者收掉公司=在留資格基礎喪失的注意點。

「生意做不下去了,公司放著不管就好?」——在日本,公司不會自動消滅。不辦手續,稅金與義務會一直跟著你,甚至影響在留資格。

正規的收場:解散→清算→結了

  1. 株主總會的特別決議(會社法471條3號・309條2項:議決權過半數出席+3分之2以上贊成)決議解散,同時選任清算人(通常是原代表取締役・478條)。
  2. 解散・清算人登記(2週間內):登錄免許稅解散3萬圓+清算人選任9,000圓。
  3. 債權者保護手續:官報公告2個月以上+對已知債權者個別催告(會社法499條)——所以清算最快也要2個多月。
  4. 財產換價・債務清償・剩餘財產分配→決算報告承認→清算結了登記(登錄免許稅2,000圓)→公司消滅。
  5. 稅務:解散日為止的解散事業年度申告+清算中各事業年度+殘餘財產確定日的申告。向稅務署・都道府縣・市町村提出異動屆。帳簿保存10年(會社法508條)。

債務超過(資不抵債)的場合不能用普通清算——須聲請特別清算或破產。對債權者隱瞞債務強行清算,清算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「放著不管」的下場

經營管理簽證者的注意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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