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用契約書的必須條項——2024年4月起追加的明示事項,你的雛形更新了嗎
2025-12-29
5秒結論
勞基法15條・勞基則5條的絕對的明示事項(契約期間・更新基準・就業場所・業務・勞動時間・賃金・退職)須以書面(經勞工同意可用電子方式)明示。2024年4月起追加:就業場所・業務的「變更範圍」、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、無期轉換申込機會與轉換後勞動條件。契約書與勞動條件通知書的關係、違反的罰則與即時解除權解說。
還在用5年前下載的雇用契約書雛形?2024年4月起明示事項追加了,舊雛形已經不合規。
書面明示義務(勞基法15條・勞基則5條)
締結勞動契約時,以下事項必須明示,其中核心事項須書面交付(勞工同意時可用電子郵件等方式):
- 勞動契約的期間(有期時:更新的基準)
- 就業場所・應從事的業務
- 始業終業時刻・所定外勞動的有無・休憩・休日・休暇
- 賃金的決定・計算・支付方法、締切與支付時期
- 退職相關事項(含解僱事由)
2024年4月追加的明示事項
- 就業場所・業務的變更範圍(全員):「(變更範圍)公司所定的一切場所・業務」等,將來的配轉可能性要寫明。寫法影響日後配轉命令的效力。
- 更新上限(有期):有更新上限(通算○年・○回)時其內容。新設・縮短上限時要事前說明理由。
- 無期轉換(有期):申込權發生的契約更新時,明示申込機會與轉換後的勞動條件。
契約書與通知書的關係
法律要求的是「明示」,單方交付的勞動條件通知書即可滿足。但實務上推薦兼用型「勞動條件通知書兼雇用契約書」讓雙方簽名——契約內容的合意證據更強,日後「沒聽說」的紛爭減少。
違反的效果
- 罰則:30萬日圓以下罰金(勞基法120條)。
- 明示的條件與事實不同時,勞工有即時解除權(15條2項)。
- 求人票・契約書・實態的三者不一致是紛爭之源——內容要對齊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