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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簽僱用契約書就讓員工上班了——口頭約定的危險

2025-07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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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契約本身口頭也成立,但勞動條件的書面明示是法律義務(勞基法15條・罰則30萬日圓以下罰金)。2024年起還要寫「變更的範圍」。沒有書面,吃虧的是公司。

「都是自己人,講好薪水就開始上班了」——華人企業常見的做法。但在日本,這是把風險全部留給公司的做法。

契約口頭成立,但「明示」是法律義務

僱用契約本身,口頭合意也成立(勞動契約法6條)。但是,僱用時雇主必須明示勞動條件(勞動基準法15條1項),其中工資・勞動時間・就業場所・契約期間等重要事項必須以書面(勞動條件通知書。經勞動者同意可用電子郵件等)明示(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5條)。違反有罰則:30萬日圓以下罰金(勞基法120條1號)。

2024年4月起,明示事項增加了

沒有書面,吃虧的是公司

紛爭發生時(「說好月薪30萬」「不,是25萬」「沒說要調職」),沒有書面的話,法院傾向採信勞動者的主張——因為明示義務在雇主。試用期間、固定殘業代、調職條款、懲戒事由,這些保護公司的設計,全部以書面存在為前提。例如固定殘業代,金額和對應時數沒有明確約定的話,很可能被認定無效,殘業代要另外全額支付。

實務建議

①全員簽署僱用契約書(兼勞動條件通知書)②2024年改正事項(變更範圍・更新上限)更新到最新版 ③就業規則10人以上要作成・申報(勞基法89條),並讓員工隨時可以查閱(勞基法106條1項)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2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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