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月薪30萬圓(含固定残業代)」的陷阱——80小時份被判全部無效的判決
2026-01-08
5秒結論
固定残業代要有效,基本薪資和加班費必須分得清清楚楚。而且設定80小時的案例,被東京高等法院判全部無效。
如果勞動契約上寫著「月薪30萬圓(含固定残業代)」——請注意,這種寫法有陷阱。
有效的條件很嚴格
日本的「固定残業代」(固定加班費)制度要有效,條件很嚴格:基本薪資是多少、加班費是多少、相當於幾個小時的加班,必須分得清清楚楚(判別可能性)。混在一起、分不清楚的話,法律上可能全部當作「基本薪資」,加班費要用更高的單價重新計算——對公司來說是大災難。
而且,超過固定時間的加班,公司還是要另外付錢。「含残業代」不等於「加班都免費」。
設定80小時份,制度整個崩潰
有一個案件:月薪約26萬日圓,其中約10萬日圓是「80小時份」的固定残業代。員工離職後請求加班費,一路打到東京高等法院。
法院的判斷:每月80小時的加班,是日本政府認定「過勞死風險」的水準。以這種長時間加班為前提的固定残業代,違反公序良俗,無效。公司主張「那至少算45小時份有效吧」,法院拒絕:無效就是全部無效。
判決出處
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30年(2018年)10月4日判決
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30年(2018年)10月4日判決
結果是雙重打擊:那10萬日圓變成「普通工資」的一部分,計算加班費的基準反而變高,公司要用更高的單價重新支付全部的加班費。
給經營者的實務對應:設計檢查清單
固定残業代本身是合法的制度,正確設計的話對公司和員工都有好處。檢查以下5點:
- 契約書・勞動條件通知書上寫清楚3件事:①基本薪資○圓 ②固定残業代○圓(相當於○小時份)③超過的部分另外支付。混在「月薪30萬(含加班費)」一句話裡,就是無效的典型。
- 徵人廣告・求人票也要寫同樣的3點:這是求才規則的要求,寫不清楚還會變成「當初約定不明」的證據。
- 時間數以45小時以內為標準:每月45小時是法律上時間外勞動的原則上限(勞動基準法36條)。設定到80小時,如本案,整個制度可能被判無效。
- 每個月核對實際加班時間,超過就補差額:有「超過就補」的實際運用,是制度有效性最有力的佐證;從來不補,法院會懷疑這筆錢根本不是加班費的對價。
- 薪資明細上把固定残業代獨立列出:讓員工每月都看得到「基本給」和「固定残業代」分開的金額。
找工作的人看到「含○小時加班費」,也應該知道這些規則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0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