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令員工調職被拒絕——調職命令的三個界限
日本的判例承認公司廣泛的調職命令權,但有三個界限:業務上必要性、不當動機、顯著超過通常應忍受程度的不利益。2024年起契約書還要寫「變更的範圍」。
要員工從東京調到大阪,他說「家庭因素,不去」。公司可以堅持嗎、拒絕可以處分嗎。
原則:日本的公司有廣泛的調職命令權
長期僱用慣行之下,日本的判例傳統上承認公司廣泛的配轉(調職・轉勤)命令權——前提是就業規則或契約有「得命令調職」的根據規定,而且沒有限定勤務地或職種的個別約定。
最高裁判所的三個界限
東亞Paint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7月14日判決・勞動判例477號6頁)確立的框架:調職命令在以下情形構成權利濫用——
- ①沒有業務上的必要性;或雖有必要性但
- ②出於不當的動機・目的(例如逼退);或
- ③使勞動者承受顯著超過通常應忍受程度的不利益(例如家人需要照護而無人替代)。
反過來說,只要有通常程度的必要性、沒有不當目的、不利益在通常範圍內,命令原則上有效,拒絕可以成為懲戒事由。但近年的裁判例對育兒・介護等家庭事情的考量越來越重(育兒介護休業法26條也要求配慮),不聽事情就強行調職的風險在上升。
2024年起:契約書要寫「變更的範圍」
2024年4月施行的勞動條件明示規則修改:僱用契約締結時,就業場所和業務內容除了「僱入直後」之外,還必須明示將來「變更的範圍」。契約書寫「勤務地:東京辦公室(變更範圍:公司的各事業所)」的話,調職命令權的根據就更明確;反之,寫死「限東京」的話,調大阪就需要本人同意。
實務流程
①確認規定與契約的記載 → ②說明必要性、聽取本人的事情(照護・育兒等)→ ③檢討可否調整(時期・地點)→ ④仍拒絕時再檢討處分。直接處分之前,把「聽過・考慮過」的紀錄留下來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1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