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全部文章(527) 招聘・僱用契約(32) 工資・加班費(39) 勞動時間(25) 休假・休職(31) 解僱・退職(35) 問題員工・懲戒(38) 職場騷擾(19) 工傷・安全健康(25) 社會保險・給付(19) 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(28) 公司經營・契約(33) 資訊・個資・智財(17) 勞動糾紛對應(13) 簽證・在留資格(33) 外國人勞務(36) 不動產(36) 日常生活(35) 稅務・手續(33)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【判例介紹】育嬰假復職當天被調成內勤——調職命令無效・慰謝料20萬日圓(東京地裁令和8年2月18日判決)

男性員工育兒休業3個月復職當天,被從外勤營業調為內勤,固定加班費性質的外勤手當(月5萬3220日圓)隨之停發——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2月18日判決(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4號3頁)認定該調職命令濫用權限而無效,並命公司支付慰謝料20萬日圓。另一方面,3個月後的定期異動調職有效、外勤手當的固定加班費性質有效、廢止外勤手當的就業規則變更也有效。

2026-10-05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組織再編與勞動契約的去向——合併・會社分割・事業讓渡,員工跟著走嗎

合併=包括承繼(勞動契約自動全部移轉・不需個別同意)。會社分割=依勞動契約承繼法部分包括承繼(承繼事業主要從事者自動承繼、5條協議・異議申出等程序必須)。事業讓渡=特定承繼(勞動契約的移轉需勞工個別同意・民法625條)。三類型的程序・漏了的後果・選別排除的風險解說。

2026-10-04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對身心障礙員工的「合理的配慮」義務——可以要求公司做什麼

障害者僱用促進法36條の2以下:僱主對障礙者勞工有合理的配慮提供義務(募集採用・就業中都有),除非「過重的負擔」。具體例:通勤時差・座位調整・指示的書面化・通院配慮・設備調整。2024年4月起民間事業者對顧客等的合理的配慮也義務化(障害者差別解消法改正),職場上的差別禁止(35條・36條)。精神障礙・發達障礙也對象。手續:本人申出→對話(建設的對話)→調整。拒絕對話的公司的法律風險。

2026-09-19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60歲定年後再僱用,薪水可以砍多少——長澤運輸事件的教訓

日本企業65歲前有僱用確保義務。定年後再僱用時降薪本身被容許,但各項手當要逐項檢討差異是否不合理(長澤運輸事件)。制度設計的要點。

2026-08-20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【最新判例】第一次制定就業規則,順便導入定年制——67歲員工「4個月後退休」被判無效

員工到達10人、第一次制定就業規則時導入65歲定年制,施行時67歲與65歲的兄弟員工隨即定年退職。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1月28日判決(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620號3頁):新設就業規則也類推適用勞動契約法10條,本件定年制欠缺合理性而無效;口頭的減薪「沒有異議」也不成立合意。

2026-08-17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命令員工調職被拒絕——調職命令的三個界限

日本的判例承認公司廣泛的調職命令權,但有三個界限:業務上必要性、不當動機、顯著超過通常應忍受程度的不利益。2024年起契約書還要寫「變更的範圍」。

2026-08-11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考績明顯不公平——人事評價可以用法律爭嗎

人事考課是公司的裁量——但①評價制度・基準から逸脫②事實誤認に基づく③差別・報復等不當な動機、の場合は裁量權濫用として違法(損害賠償・差額賃金)。裁判例:マナック事件(廣島高等裁判所平成13年5月23日判決・勞働判例811號21頁)等。育休・ハラスメント申告・國籍を理由とする低查定は各法の不利益取扱禁止違反。爭い方:評價制度の開示請求→具體的事實の反證→內部異議→法的手段の順。

2026-07-29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合併後的勞動條件統一——兩套就業規則併存的整理方法

合併是包括承繼,兩公司的就業規則・勞動條件照樣併存,統一時對降低側是就業規則的不利益變更(勞動契約法9條・10條)。大曲市農協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63年2月16日判決・民集42卷2號60頁)承認合併後統一的高度必要性但要求相當性。經過措置(調整給・段階實施)・個別同意的取法・統一前的待遇差與均衡待遇的論點解說。

2026-07-01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從課長變回一般職員,薪水跟著砍——「降格」的法律

降格的二類型:①役職・職位的引下げ(人事權行使)——就業規則的根據不要但權利濫用審查、役職手當的喪失は可、基本給連動減額は要根據②職能資格・等級的引下げ——契約內容的變更=就業規則等の明確な根據か本人同意が必須(アーク證券事件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8年12月11日決定・勞働判例711號57頁等)。懲戒處分としての降格は懲戒的有效性審查(勞契法15條)。賃金減額幅の相當性・人事權濫用の判斷要素を解說。

2026-06-02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勞使協定的種類一覽——要屆出的・不用屆出的,漏一個就是違法

勞使協定是與過半數工會或過半數代表者締結的書面協定,主要效果是免罰(違法阻卻)。需勞基署屆出:36協定(屆出是生效要件)・1年單位變形工時制・專門業務型裁量等。不需屆出:賃金控除(24條)協定・時間單位年休・計畫年休・彈性工時(清算期間1個月以內)等。一覽表與常見漏洞。

2026-05-28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想降低待遇・改制度——就業規則的不利益變更,程序錯了全部無效

未經勞工同意的就業規則不利益變更,只有具備「合理性」+「周知」才有效(勞動契約法10條)。合理性的判斷要素(不利益程度・必要性・相當性・與勞工側的協議經過)與第四銀行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9年2月28日判決・民集51卷2號705頁)等判例、取得個別同意時的注意(山梨縣民信用組合事件)解說。

2026-05-21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公司可以規定「不准留鬍子・不准染髮」嗎——服裝・儀容規定的界線

公司對服裝・髮型・鬍子的規定,必須在業務上有必要性,且限於合理範圍。計程車司機留鬍子被拒絕乘務的判決。對客服務業和後勤職種的界線不同。

2026-05-19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定年制度的設計——60歲未滿禁止・65歲雇用確保義務・70歲努力義務的三層構造

定年設於60歲未滿是違法(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8條)。至65歲的雇用確保措置(①定年廢止②定年延長③繼續雇用制度的三選一)是義務(9條),至70歲的就業確保是努力義務(10條の2・2021年4月〜)。繼續雇用時的待遇設計與長澤運輸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30年6月1日判決・民集72卷2號202頁)、再雇用契約的注意點解說。

2026-04-29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人事異動的內示與拒否對應——內示不是商量。但有三個不能硬來的場合

配轉命令權以就業規則・勞動契約的根據與職種・勤務地非限定為前提,權利濫用(無業務上必要性・不當動機・顯著不利益)時無效(東亞ペイント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7月14日判決・勞判477號6頁)。育兒介護的配慮義務(育介法26條)、2024年4月起明示的「變更範圍」的拘束、內示→發令的實務流程與拒否者對應解說。

2026-04-01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居家辦公規程的做法——費用負擔・勞動時間・勞災,三個必須寫清楚的地方

導入テレワーク時:讓勞工負擔通信費・電費等時必須在就業規則記載(勞基法89條5號),勞動時間管理照常(中抜け・部分在宅的處理),自宅執務中的災害也可成立勞災。厚勞省テレワークガイドライン(令和3年改定)的要點、通勤手當的改定、資訊安全規則等規程整備事項。

2026-03-22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突然被調到大阪——轉勤命令可以拒絕嗎

配轉命令權的框架:東亞ペイント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7月14日判決・勞働判例477號6頁)——就業規則等有根據+①業務上必要性②不當動機・目的③通常甘受すべき程度を著しく超える不利益、無ければ有效。但2024年4月起勞動條件明示に「就業場所・業務の變更の範圍」追加——範圍外的轉勤命令無效。育介法26條的配慮義務(育兒・介護狀況)・勞契法3條3項(仕事と生活的調和)的現代的修正も解說。

2026-03-19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男女工資差距・男性育休取得率的公表義務——日本公司的「透明化」規制

301人以上企業有男女賃金差異的公表義務(2022年7月〜・女性活躍推進法省令改正):全勞工・正規・非正規3區分的男女工資比率每年公表。男性育休取得率:1,000人超企業公表義務(2023年4月〜)→2025年4月起擴大到300人超企業。求職者・交易方都查得到(厚勞省「女性の活躍推進企業データベース」等)。公表義務違反的勸告・企業名公表。看數字時的注意(比率的陷阱)。

2026-02-09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就業規則與僱用契約書寫的不一樣——哪個優先(勞契法7條・12條)

規則:①僱用契約書的條件低於就業規則→無效、拉高到就業規則水準(勞契法12條)②僱用契約書的條件優於就業規則→契約書優先(7條但書)③就業規則要成為契約內容,須「周知+合理性」(7條)④都不能低於法令・勞動協約(13條)。結論:勞工適用「對自己有利的那個」方向。薪資・休假・退職金條款衝突時的檢查順序與證據。

2026-01-23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「出向」與「轉籍」完全是兩回事——同意的必要性與回來的權利

在籍出向:與原公司的勞動契約維持+在出向先勞動——就業規則等的根據があれば個別同意なしも可,但出向命令は權利濫用審查(勞契法14條)。新日本製鐵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4月18日判決・勞働判例847號14頁):社外業務協力の規定+處遇の整備で個別同意不要とした例。轉籍:原契約終了+新契約=個別同意必須。出向中的勞動條件・指揮命令・復歸・轉籍強要への對處を整理。

2026-01-05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過半數代表者的正確選法——公司指名的代表簽的36協定是廢紙(トーコロ事件)

無過半數工會時的勞使協定簽署者=過半數代表者的要件(勞基則6條の2):①非管理監督者②為締結協定等目的明示的民主程序(投票・舉手等)選出③非使用者意向支配。親睦會代表簽的36協定無效(トーコロ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3年6月22日判決・勞判808號11頁)。選出流程範例與不利對待禁止。

2025-12-27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簽了同意書,降薪就成立?——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的「同意」審查

最高裁判所平成28年2月19日判決(民集70卷2號123頁〔山梨縣民信用組合事件〕):不利益變更的同意,要看是否基於勞動者的「自由意思」——有無充分的情報提供・說明。簽了名也可能無效。就業規則變更路線則按勞働契約法10條的合理性審查。

2025-11-18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服務規律怎麼寫才有效——髮型服裝・兼業・所持品檢查,管太寬就是無效條款

服務規律是懲戒的根據,但效力受限定解釋:髮型服裝等個人自由的制約以業務上必要性為限、所持品檢查需合理理由・一般的妥當方法・制度化(西日本鐵道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43年8月2日判決・民集22卷8號1603頁)、企業秩序維持權的範圍(富士重工業事件)。寫法與運用的要點。

2025-11-02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55歲被拔掉部長職・薪水砍兩成——「役職定年制」合法嗎

役職定年制(到一定年齡解除管理職職位)的合法性整理:制度本身以就業規則的合理規定為前提原則有效(勞契法7條)、中途導入=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的合理性審查(勞契法10條——減額幅度・代償措置・經過措置・必要性)、解除職位後的工資減額限度(職務內容變了減額有說明力・職務沒變只減薪危險)、與定年後再僱用減薪問題的區別、個別同意的取法、公司端的檢查點。

2025-10-02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結婚後想繼續用舊姓工作——公司可以拒絕嗎

職場舊姓使用的法律整理:戶籍名使用命令被判適法的裁判例存在(日本大學第三學園事件・東京地裁平成28年10月11日判決・勞判1150號5頁——但以該案的具體事情為前提),其後住民票・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的舊姓併記(2019年11月〜)・多數國家資格的舊姓使用容認等環境大幅變化、現在一律拒絕舊姓使用的合理性顯著降低。對外文書・契約書・社會保險的戶籍名必要場面、公司規程設計(舊姓使用申請制)、外國人的通稱名使用的類似構造。

2025-09-22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賣公司・買事業時,員工怎麼辦——事業讓渡・會社分割・合併的勞動契約

合併=包括承繼(全員自動移轉)/會社分割=勞動契約承繼法的程序(5條協議等。最高裁判所平成22年7月12日判決・民集64卷5號1333頁〔日本IBM事件〕)/事業讓渡=特定承繼(逐一要本人同意・民法625條1項)。M&A時「不想去的員工」「想甩掉的員工」兩個方向的規則。

2025-08-18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員工沒看過的就業規則,不能用來懲戒員工——日本最高法院判決

公司依就業規則懲戒解僱了問題員工,員工說「那個規則我從來沒看過」。最高法院站在員工那邊。關鍵字是「周知」。

2025-07-21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性別認同與職場廁所——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斷

跨性別者的職場處遇:經產省事件(最高裁判所令和5年7月11日判決・民集77卷5號1171頁)——對跨性別(MtF)職員的女性廁所使用限制維持的人事院判定被判違法。判決的射程(個別事情的綜合衡量・不是一般規則)、SOGIハラ(性傾向・性別認同騷擾)是職權騷擾指針明記的類型、アウティング(未經同意暴露)的違法性、公司端的對應(本人意向確認・個別調整・與其他員工的利害調整)、相談窗口。

2025-06-22
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

員工滿10人就有製作「就業規則」的義務——網路範本直接拿來用的危險

常時僱用10人以上,就有製作就業規則並向勞基署申報的義務。但更危險的是把網路範本直接拿來用:過於大方的條款會原封不動變成公司的義務。

2025-05-25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日本的法律和判例可能隨時更新,內容以發布日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