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假・休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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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說「醫生說我可以回來上班了」——復職判斷不能只看一張診斷書
憂鬱症休職的員工拿著主治醫師的診斷書要求復職。公司能不能說「再觀察一下」。最高裁判所的判斷基準、公司指定醫師的受診命令、復職判斷的實務。
婚喪假・特別休假的設計自由與陷阱——「慣例」會變成權利
慶弔休暇・特別休暇是法定外的任意制度,有給無給・日數・對象全由公司設計,但設了就是就業規則記載事項(勞基法89條)且須平等運用。長年的慣行可能成為勞使慣行=勞動契約內容而不能單方廢止。設計要點(對象親等・日數起算・證明書類・非正規的均衡待遇〔パート有期法8條〕)解說。
請有休就扣全勤獎金?——沼津交通事件與不利益取扱的界限
以有休取得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:勞基法附則136條要求僱主不得為之(努力義務的性質),但措置實質上抑制有休取得・失去39條趣旨時依公序良俗無效(民法90條)。沼津交通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5年6月25日判決・民集47卷6號4585頁):計程車司機請1日有休扣皆勤手當4,100圓(月薪約1.6%)→因金額輕微・抑制效果有限而有效。反之,賞與計算把有休日全部算缺勤・大幅減額的措置被判無效的裁判例(日本シェーリング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元年12月14日判決)。判斷基準是「抑制效果的程度」。
離職前「有薪假全部請完」——公司擋得住嗎
提出辭呈的員工把剩下的20天有薪假一次請完——時季變更權在離職場面用不了,公司原則上擋不住。交接怎麼辦、可以買斷嗎、實務的對應方法。
休職制度是公司自己設計的——就業規則休職條款的作法
私傷病休職制度的設計:休職是法定外制度=就業規則的設計自由(解僱猶豫機能)、期間設定(勤續年數連動・試用期間中除外)、休職事由(欠勤連續●日等——斷續欠勤的通算規定)、同一・類似傷病再發的休職期間通算條款、復職要件(「治癒」=從前業務可能遂行為原則,但他職務配置可能性——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判736號15頁〔片山組事件〕)、主治醫診斷書與產業醫意見的關係、復職可否判斷的資料收集、「試し出勤」(試驗出勤)、期間滿了=自然退職條款、休職中無給與社會保險料的本人負擔分徵收。
孩子發燒了要請假——「子の看護等休暇」:年5日・時間單位・理由擴大
小學3年級修了前的子を養育する勞動者:1年5日(2人以上10日)的看護等休暇(育介法16條の2)。2025年4月改正:對象年齡從「小學就學前」擴大到小學3年級修了、理由追加感染症學級閉鎖・入學典禮等行事參加,且「僱用6個月未滿者除外」的勞資協定排除廢止。時間單位取得可。無給可(就業規則確認)。拒絕・不利益取扱禁止(16條の4)。
司機・護理師・廚師的復職判斷——「職種限定」的員工,基準完全不同
片山組事件要求公司檢討「其他可配置的業務」,但那是以職種不限定為前提。契約限定職種的員工(司機・專門職等),復職基準回到「能不能做原來的工作」。限定與否的認定、實務的落差。
復職前的「試し出勤」——這段期間的賃金・勞災・失敗時的效果,先問清楚再開始
復職前的リハビリ出勤(試し出勤)沒有法律規定,內容全依公司制度設計。做的事實質是「勞動」就有賃金請求權(最低賃金以上)與勞災保護。無償的「出勤練習」的界限、期間中的評價與休職期間滿了的關係要事前書面確認。
有休可以只請半天・只請2小時嗎——半日有休與時間單位有休的制度差異
半日有休沒有法律規定,由公司任意導入。時間單位有休需要勞使協定,上限年5日分(勞基法39條4項)。年5日確實取得義務的計算中,半日算0.5日、時間單位不算入。兩者的規則整理。
主治醫說「可以上班」、產業醫說「還不行」——復職判定誰說了算
休職期滿的復職可否,最終判斷權在公司——但要合理依據。主治醫診斷書與產業醫意見對立時,裁判例重視產業醫・公司是否實際了解業務內容、主治醫意見的根據。片山組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働判例736號15頁):能從事其他較輕業務時不能簡單否定復職。
「要照顧父母,不能上班了」——先別辭職。介護休業93天與2025年新義務
介護休業=對象家族1人通算93天・分3次,雇用保險給付67%。此外還有介護休暇・殘業免除・時短等菜單。2025年4月起公司有個別周知・意向確認義務——「不知道制度就離職」是雙輸。
「今年必須休5天有休」是公司的義務——年5日取得義務與時季指定
年10日以上有休的勞動者,公司必須讓其1年內取得5日(勞基法39條7項・2019年施行)。未達成是公司受罰(120條・30萬日圓以下罰金×人數分)。公司可指定時季但要聽取意願。計畫年休制度・「用特休抵公司休日」的違法模式也解說。
打工的員工也有「有給休假」——而且公司有讓他休年5日的義務
日本的年次有給休假不只正式員工。打工・兼職也依工作日數比例取得。年10日以上的員工,公司有義務讓他每年取得5日,違反有罰則。
「公司統一指定夏休,從有休扣」合法嗎——計画年休(計畫的付與)的條件
勞使協定下,公司可以對有休中超過5日的部分做計畫的付與(勞基法39條6項)——全公司一齊・班別交替・個人別都可以。保留給個人自由的5日不能動。沒有協定的「統一指定」違法。
懷孕了,站一整天的工作太辛苦——請求轉換輕易業務的權利
妊娠中的女性請求時,公司必須轉換為其他輕易業務(勞基法65條3項)——重點是「請求」就發生義務、新設輕易業務的義務雖無(行政解釋),但拒絕・放置可能構成母性健康管理義務違反。此外:妊產婦請求時的時間外・休日・深夜勞動免除(66條)、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適用制限、母健連絡卡(均等法13條)的使用、妊娠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禁止(均等法9條3項・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10月23日判決〔廣島中央保健生協事件〕)。
如果病是工作造成的——「私傷病休職」的規則不能用,期滿退職也不行
長時間勞動・職場壓力造成的憂鬱症,是「業務上」傷病。勞動基準法19條禁止療養休業期間及其後30日內解僱,私傷病休職期滿的自動退職也不被允許。東芝事件最高裁判決、區分的實益、雙方的對應。
復職3個月後又倒下了——休職期間的「通算條項」,有沒有差很大
復職後不久同一疾病復發,休職期間重新起算還是接著算?就業規則的通算條項的作用、設計的自由度(同一・類似傷病/通算期間6個月或1年)、沒有條項時公司只能重新給完整期間。
爸爸也能休「產後爸爸育休」——28天・分2次・還能領到手取10成
出生時育兒休業(產後爸爸育休):小孩出生後8週內最多28天・可分2次取得。2025年4月起「出生後休業支援給付」上路,雙親都休的話給付率實質到手約10成。公司不能拒絕。
有休是怎麼發生的——6個月・出勤率8成的要件與比例付與
年次有給休暇的發生要件(勞基法39條):僱入後6個月繼續勤務+全勞動日的8割以上出勤→10日付與,之後每年遞增至20日(6年6個月)。出勤率的分子分母:勞災休業・產假・育休・有休取得日視為出勤,僱主原因的休業日從分母排除。打工・兼職也有比例付與(週4日以下且30小時未滿:週1日也有)。基準日的統一(斉一的取扱)、入社半年內沒有有休時的對策、10日以上付與者的年5日取得義務(僱主側義務)。
休職期間快到了,還沒完全好——「期滿自動退職」前,雙方都該知道的事
日本的私傷病休職制度,期滿不能復職就是自動退職或解僱。但主治醫師說「不久即可恢復」時,公司能不能直接讓他走?獨立行政法人N事件確立的例外、期滿前後的實務對應。
要進入休職前,先用有休還是先休職?——順序差很多錢
休職中多為無給,有休是100%賃金——原則上先消化有休有利。但傷病手當金(標準報酬日額3分之2)的支給開始・支給期間通算(最長1年6個月)的關係、有休在休職中不能請求的解釋(無勞動義務)等,順序的設計要整體考慮。
孩子3歲前可以只上6小時班——時短勤務(育介法23條)的權利內容
3歲未滿的子を養育する勞動者:公司有義務提供原則1日6小時的所定勞動時間短縮措置(育介法23條1項)——男女・僱用形態不問(日僱・週2日以下・勞資協定除外者等例外)。時短中的工資比例減額是適法,但以時短為理由的降格・賞與的不合理不利是違法。2025年4月改正:3歲〜小學就學前有柔軟工作方式措置義務(公司從時差出勤・テレワーク等選2個以上)。
休職中的員工,多久聯絡一次才不算騷擾——聯絡窗口・近況報告・診斷書的規則
完全不聯絡,復職判斷做不了;聯絡太頻繁,被說妨礙療養。休職中聯絡的頻度・窗口一元化・定期診斷書提出義務的設計、健康資訊(要配慮個人情報)的管理、復職前面談的準備。
有休的繰越與2年時效——「今年沒用完就消滅」是真的嗎
年休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(勞基法115條):當年度未使用分可繰越至翌年度,翌年度末才消滅(最大保有40日)。「年度末歸零」「不能繰越」的就業規則是違法(低於法定基準無效・勞基法13條)。使用順序(先消化舊的還是新的=就業規則的定め、無定め時的解釋)、退職時的一括消化與公司的時季變更權的界限(退職日後無法變更→實質不能拒絕)、消滅分的「買取」原則禁止與例外(退職時・繰越消滅分・法定外付與分)。
員工狀態明顯不對,卻不請假也不就醫——公司可以命令受診・命令休職嗎
遲到缺勤增加・工作出錯・在座位上發呆,但本人說「我沒病」。公司能不能命令他去看醫生、能不能單方面發休職命令?電電公社帶廣局事件・京セラ事件的框架、診斷書屬於要配慮個人情報的注意點。
「家有小孩不想加班」是權利——殘業的免除・制限・深夜業制限的請求
①所定外勞動の制限(殘業完全免除):小學就學前的子を養育/介護中の勞動者請求時,公司不得使其所定時間外勞動(育介法16條の8・16條の9。2025年4月擴大)②時間外勞動の制限:月24小時・年150小時超禁止(17條・18條)③深夜業の制限(19條・20條)。各請求1個月前・1回1個月〜1年。事業正常運營妨げる場合的例外・不利益取扱禁止。三件套的使い分け。
哺乳・接送的30分×2次——很少人知道的「育兒時間」(勞基法67條)
養育未滿1歲嬰兒的女性,除休憩外可請求1日2回・各30分以上的「育兒時間」(勞基法67條)——目的不限哺乳,擠乳・托兒所接送也可。工資有無依就業規則(無給可)。合併為1日1次60分・放在始業後或終業前(實質縮短工時)的運用也被行政解釋容認。與育介法的時短勤務(3歲前・1日原則6小時)的關係也整理。
「這天不行,改天休」——有休的時季變更權,公司能用的場面其實很窄
勞工指定日的有休,公司只有在「妨礙事業的正常運營」時才能行使時季變更權(勞基法39條5項)。單純的忙・人手不足不夠,需要代替勤務者確保努力等(弘前電報電話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62年7月10日判決・民集41卷5號1229頁)。理由不用說。
「有薪假用錢買回來」可以嗎——原則違法,但有3個例外
事前約定「有休不用休,公司付錢買回」是違法的——會剝奪勞工的休假權。但退職時剩餘的有休・時效消滅的有休・超過法定日數的公司有休,買取是適法的。
產前6週・產後8週——產前產後休業的完整規則與錢的流向
產前休業:預產期前6週(多胎14週)・本人請求制。產後休業:產後8週強制(產後6週過後本人請求+醫師認可則可就業)(勞基法65條1項・2項)。期間中的收入:出產手當金(健保・工資3分之2)+出產育兒一時金50萬日圓。社會保險料免除(產前產後休業期間・健保法159條の3)。產前產後休業中與之後30日的解雇禁止(勞基法19條)。打工・派遣・外國人也全部適用。
生理日無法工作——生理休暇(勞基法68條)的請求方法與誤解
生理日就業顯著困難的女性請求休暇時,公司不得使其就業(勞基法68條)——天數無上限・診斷書原則不要(口頭請求可)・半日・時間單位也可。工資有無依就業規則(無給的公司多)——但以取得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(皆勤手當全額剝奪等)依裁判例受制限(エヌ・ビー・シー工業事件 最三小判昭60.7.16民集39卷5號1023頁)。外國人職場「沒聽過這制度」的對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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