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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休可以只請半天・只請2小時嗎——半日有休與時間單位有休的制度差異

2026-06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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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半日有休沒有法律規定,由公司任意導入。時間單位有休需要勞使協定,上限年5日分(勞基法39條4項)。年5日確實取得義務的計算中,半日算0.5日、時間單位不算入。兩者的規則整理。

「下午要去區役所,想只請半天」「孩子學校的面談,2小時就夠」——有休能切這麼細嗎?答案依「半日」和「時間單位」而完全不同。

半日有休:法律沒規定=公司自由設計

勞基法39條的年休原則上以1日為單位。半日單位的付與法律沒有規定,是公司任意導入的制度(行政解釋允許:勞工希望+公司同意的半日付與不違法)。所以:

時間單位有休:需要勞使協定(39條4項)

以時間為單位的有休,2010年修法明文化。要件:

沒有協定的公司就沒有這個制度。想要的話,可透過過半數代表者向公司提案。

與「年5日取得義務」的關係(重要)

2019年起,10日以上付與者公司必須使其年5日取得(39條7項)。計算時:

常見問題

外國人勞工的提醒

市役所・入管的手續常常只需要半天。確認就業規則有沒有半日・時間單位制度,沒有的話用整日有休或與公司個別協商。制度的有無是公司裁量,但整日有休的請求權是法律保障,不能因「只需要半天吧」被拒絕整日取得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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