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今年必須休5天有休」是公司的義務——年5日取得義務與時季指定
2026-04-23
5秒結論
年10日以上有休的勞動者,公司必須讓其1年內取得5日(勞基法39條7項・2019年施行)。未達成是公司受罰(120條・30萬日圓以下罰金×人數分)。公司可指定時季但要聽取意願。計畫年休制度・「用特休抵公司休日」的違法模式也解說。
「公司一直催我休有休」——這不是公司好心,是法律義務(違反的罰則打在公司身上)。
年5日取得義務
- 對象:年10日以上有休付與的勞動者(含正社員化前的長期パート・外國人當然包含)。
- 公司義務:付與基準日起1年內讓其取得5日(勞基法39條7項)。勞動者自己請的・計畫年休的日數可以扣抵(39條8項)。
- 罰則:未達成每1人構成1違反,30萬日圓以下罰金(120條)。勞基署調查的常規確認項目。
公司可以指定日期嗎
可以——為達成5日,公司可時季指定,但必須先聽取勞動者意願並尊重(勞基法施行規則24條の6)。「全公司統一在年末休」的粗暴指定,程序上有瑕疵。
常見的違法模式
- 把原本的公司休日改成「有休取得日」:把原來的夏季休暇・年末年始休日改名為有休消化——實質減少休日總數,行政解釋上不被允許(就業規則不利益變更的問題也發生)。
- 「取得5日就好,其他別請」的氛圍:時季變更權(39條5項)僅限「事業正常營運有妨礙」的場合,原則上請假日期勞動者自由。
- 年休管理簿未作成:記載時季・日數・基準日的管理簿是義務(施行規則24條の7)、保存5年(當分3年)。
外國人常見疑問
- 「回台灣一次用10天會被白眼」——長假也是正當權利。建議提早申請方便公司調整班表,但公司不能因為「請太長」拒絕(只能行使有限的時季變更權)。
- 離職前的一括消化與5日義務是不同制度——離職時未消化的有休,公司沒有買取義務但實務常協商買取(參照退職時有休篇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2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