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「有薪假用錢買回來」可以嗎——原則違法,但有3個例外

2025-09-05

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→

5秒結論

事前約定「有休不用休,公司付錢買回」是違法的——會剝奪勞工的休假權。但退職時剩餘的有休・時效消滅的有休・超過法定日數的公司有休,買取是適法的。

「人手不足,員工休不了假,不如用錢解決」——有薪假(年次有給休暇)的買取,日本法的答案是:原則違法、例外適法。方向搞反會出事。

為什麼原則違法

年次有給休暇是勞動基準法39條保障的權利,目的是實際讓勞工休息。事前約定「有休由公司買取、不實際給假」,等於用錢剝奪休假權,違反39條,行政解釋明確否定(違反時有勞動基準法119條的罰則)。「反正會付錢」為由拒絕員工的請假,當然也違法。

適法的3個例外

買取價格怎麼算

例外的買取沒有法定計算方法,由就業規則・勞資合意決定。常見的是以所定勞動時間的平均工資・基本給日割計算。注意:退職時的買取金在稅務上通常作為退職所得或給與所得處理,要和稅理士確認。

經營者的正確做法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← 回到文章一覽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