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有薪假用錢買回來」可以嗎——原則違法,但有3個例外
2025-09-05
5秒結論
事前約定「有休不用休,公司付錢買回」是違法的——會剝奪勞工的休假權。但退職時剩餘的有休・時效消滅的有休・超過法定日數的公司有休,買取是適法的。
「人手不足,員工休不了假,不如用錢解決」——有薪假(年次有給休暇)的買取,日本法的答案是:原則違法、例外適法。方向搞反會出事。
為什麼原則違法
年次有給休暇是勞動基準法39條保障的權利,目的是實際讓勞工休息。事前約定「有休由公司買取、不實際給假」,等於用錢剝奪休假權,違反39條,行政解釋明確否定(違反時有勞動基準法119條的罰則)。「反正會付錢」為由拒絕員工的請假,當然也違法。
適法的3個例外
- 退職時剩餘的有休:退職後有休權利消滅,買取不再妨礙休假目的。退職日確定後,公司任意買取剩餘日數是適法的(不是義務)。
- 時效消滅的有休:有休2年不用就時效消滅(勞動基準法115條)。對已消滅的部分付慰勞金性質的錢,適法。
- 超過法定日數的公司獨自有休:法定是6年半以上年20日。公司就業規則給25日的話,超過的5日部分買取自由。
買取價格怎麼算
例外的買取沒有法定計算方法,由就業規則・勞資合意決定。常見的是以所定勞動時間的平均工資・基本給日割計算。注意:退職時的買取金在稅務上通常作為退職所得或給與所得處理,要和稅理士確認。
經營者的正確做法
- 買取不能代替「年5日的時季指定義務」(勞動基準法39條7項)——這個義務違反有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。
- 有休消化率低的根本原因(人手・業務量)才是要解決的問題。
- 退職時的買取可以作為圓滿退職的交涉材料,但記住:員工堅持「全部休完再走」時,公司擋不住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