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這天不行,改天休」——有休的時季變更權,公司能用的場面其實很窄
勞工指定日的有休,公司只有在「妨礙事業的正常運營」時才能行使時季變更權(勞基法39條5項)。單純的忙・人手不足不夠,需要代替勤務者確保努力等(弘前電報電話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62年7月10日判決・民集41卷5號1229頁)。理由不用說。
提出有休申請,上司說「那天很忙,不行」。公司真的可以拒絕嗎——答案是:能「變更時季」的場面非常有限,而且不能問你休假理由。
原則:勞工指定,公司給
年次有給休暇在勞工指定的時季給予是原則(勞基法39條5項本文)。有休的利用目的是勞工的自由(白石營林署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3月2日判決・民集27卷2號191頁),公司不能以理由不當為由拒絕,理由本身也不必說。
例外:時季變更權的嚴格要件
公司只有在「妨げる事業的正常的運營」時,才能變更時季(39條5項但書)。判例把這個要件解釋得很嚴:
- 弘前電報電話局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62年7月10日判決・民集41卷5號1229頁):使用者有狀況容許下確保代替勤務者等的配慮義務,未做此努力就行使時季變更權不被允許。
- 「忙」「人少」的一般論不夠——要看該勞工的業務內容・代替者確保的難易・同時期請假者的狀況等具體判斷。
- 時事通信社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4年6月23日判決・民集46卷4號1061頁):長期連續休暇的事前調整欠缺的場合,公司對超過部分行使時季變更權有裁量的餘地——長期休假最好事前協商。
變更≠拒絕
時季變更權是「改到別的日子」的權利,不是「不讓你休」的權利。行使後公司有義務讓你在別的時季取得。退職日迫近、沒有別的時季可改的場合,時季變更權無從行使——退職前的有休消化原則上擋不住(參見退職與有休的記事)。
不利對待的禁止
以取得有休為由的賃金減額・考核不利等不利取扱い被禁止(勞基法附則136條)。皆勤手當因有休取得被扣的設計,依最高裁判所判例(沼津交通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5年6月25日判決・民集47卷6號4585頁)按趣旨・金額個別判斷,過度的不利益無效。
實務對應
- 申請用書面・系統留紀錄。被口頭拒絕,要求明示「時季變更」還是「拒絕」——後者違法。
- 公司不明示代替日・事實上不讓休,向勞基署申告(39條違反有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・119條)。
- 理由被追問,回答「私用」即可。執拗追問・以理由為由的拒絕,記錄下來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0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