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「公司統一指定夏休,從有休扣」合法嗎——計画年休(計畫的付與)的條件

2026-03-20

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→

5秒結論

勞使協定下,公司可以對有休中超過5日的部分做計畫的付與(勞基法39條6項)——全公司一齊・班別交替・個人別都可以。保留給個人自由的5日不能動。沒有協定的「統一指定」違法。

「8月13〜15日全公司休息,這3天從各自的有休扣除」——這種做法合法嗎?關鍵在有沒有勞使協定,以及你手上是否還留有自由的5日。

計畫年休制度(勞基法39條6項)

公司與過半數工會(無則過半數代表者)締結書面勞使協定時,可以就有休日數中超過5日的部分,依協定的定め計畫地給予。方式有:

效果:計畫付與部分,勞工的時季指定權和公司的時季變更權都不能行使——協定指定的日子就是休假日。

「5日」是個人自由的最低保障

例如持有年12日者,計畫付與最多7日,剩下5日必須留給個人自由指定。持有日數少(新人・比例付與的兼職)導致扣除5日後不足計畫日數的勞工,公司要採取特別休暇給予・計畫日除外等措置——直接「沒有有休也要休(無給)」的處理,是違法的欠勤扱い,實務上要求給予特別休暇或支付休業手當(勞基法26條)的對應。

沒有協定的「統一消化」違法

沒有勞使協定,公司單方面指定「這天用有休」不被允許(時季指定權在勞工)。注意區別:

確認要點

  1. 被告知計畫年休時,要求確認勞使協定的存在與內容(對象日・對象者・付與日數)。協定是免罰與私法效力的前提。
  2. 自由的5日被侵蝕(計畫付與後手上不足5日可自由指定),指出違法性。
  3. 過半數代表者的選出不適正(公司指名等),協定本身無效——計畫付與也跟著無效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3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← 回到文章一覽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