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公司統一指定夏休,從有休扣」合法嗎——計画年休(計畫的付與)的條件
2026-03-20
5秒結論
勞使協定下,公司可以對有休中超過5日的部分做計畫的付與(勞基法39條6項)——全公司一齊・班別交替・個人別都可以。保留給個人自由的5日不能動。沒有協定的「統一指定」違法。
「8月13〜15日全公司休息,這3天從各自的有休扣除」——這種做法合法嗎?關鍵在有沒有勞使協定,以及你手上是否還留有自由的5日。
計畫年休制度(勞基法39條6項)
公司與過半數工會(無則過半數代表者)締結書面勞使協定時,可以就有休日數中超過5日的部分,依協定的定め計畫地給予。方式有:
- 全事業場一齊(例:盂蘭盆・年末年始的連休化)
- 班・部門別交替
- 個人別(計畫表方式)
效果:計畫付與部分,勞工的時季指定權和公司的時季變更權都不能行使——協定指定的日子就是休假日。
「5日」是個人自由的最低保障
例如持有年12日者,計畫付與最多7日,剩下5日必須留給個人自由指定。持有日數少(新人・比例付與的兼職)導致扣除5日後不足計畫日數的勞工,公司要採取特別休暇給予・計畫日除外等措置——直接「沒有有休也要休(無給)」的處理,是違法的欠勤扱い,實務上要求給予特別休暇或支付休業手當(勞基法26條)的對應。
沒有協定的「統一消化」違法
沒有勞使協定,公司單方面指定「這天用有休」不被允許(時季指定權在勞工)。注意區別:
- 年5日的確實取得義務(39條7項・2019年〜):10日以上付與者,公司必須使其取得年5日——這個場面公司可以聽取意見後指定時季,但要尊重勞工意見(施行規則24條の6)。
- 公司指定的「休業日」:公司自己決定停業,那是公司都合的休業,應付休業手當(平均賃金6成以上・勞基法26條),不能擅自從有休扣。
確認要點
- 被告知計畫年休時,要求確認勞使協定的存在與內容(對象日・對象者・付與日數)。協定是免罰與私法效力的前提。
- 自由的5日被侵蝕(計畫付與後手上不足5日可自由指定),指出違法性。
- 過半數代表者的選出不適正(公司指名等),協定本身無效——計畫付與也跟著無效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3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