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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休是怎麼發生的——6個月・出勤率8成的要件與比例付與

2026-01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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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年次有給休暇的發生要件(勞基法39條):僱入後6個月繼續勤務+全勞動日的8割以上出勤→10日付與,之後每年遞增至20日(6年6個月)。出勤率的分子分母:勞災休業・產假・育休・有休取得日視為出勤,僱主原因的休業日從分母排除。打工・兼職也有比例付與(週4日以下且30小時未滿:週1日也有)。基準日的統一(斉一的取扱)、入社半年內沒有有休時的對策、10日以上付與者的年5日取得義務(僱主側義務)。

「打工沒有有休」「還沒做滿1年沒有有休」——兩個都是錯的。有休的發生是法律自動的,不需要公司「給」。

發生要件(勞基法39條)

出勤率8割的計算

打工・短時間也有:比例付與

實務論點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3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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