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休是怎麼發生的——6個月・出勤率8成的要件與比例付與
2026-01-30
5秒結論
年次有給休暇的發生要件(勞基法39條):僱入後6個月繼續勤務+全勞動日的8割以上出勤→10日付與,之後每年遞增至20日(6年6個月)。出勤率的分子分母:勞災休業・產假・育休・有休取得日視為出勤,僱主原因的休業日從分母排除。打工・兼職也有比例付與(週4日以下且30小時未滿:週1日也有)。基準日的統一(斉一的取扱)、入社半年內沒有有休時的對策、10日以上付與者的年5日取得義務(僱主側義務)。
「打工沒有有休」「還沒做滿1年沒有有休」——兩個都是錯的。有休的發生是法律自動的,不需要公司「給」。
發生要件(勞基法39條)
- ①僱入日起6個月繼續勤務+②該期間全勞動日的8割以上出勤→自動發生10日(正社員・フルタイム)。
- 之後每經過1年(出勤率8割以上)遞增:11日→12日→14日→16日→18日→20日(6年6個月以後每年20日)。
- 時效2年:當年沒用完可繰越到翌年(最多保有40日)。
出勤率8割的計算
- 分母=全勞動日(所定勞動日)。僱主原因的休業日・正當爭議行為日等從分母排除。
- 分子=出勤日。勞災休業・產前產後休業・育兒介護休業・有休取得日依法視為出勤(39條10項)——「請了產假出勤率不夠」是違法計算。
- 遲到早退日仍是出勤日。私傷病缺勤是純粹欠勤(不算出勤)。
打工・短時間也有:比例付與
- 週30小時未滿且週4日以下(或年216日以下)→按日數比例付與。例:週3日→6個月後5日、週1日→6個月後1日。
- 「アルバイト沒有有休」的公司是單純違法。留學生打工也一樣有。
實務論點
- 公司統一基準日(例:每年4月1日一齊付與)是允許的,但不得比法定晚——提前可以,延後不行。
- 年10日以上付與者:僱主有年5日時季指定取得義務(2019年〜・違反有罰則30萬圓以下)——「都沒人請有休」的公司反而是公司違法。
- 有休的利用目的自由,公司不能問也不能以目的拒絕(白石營林署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3月2日判決・民集27卷2號191頁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3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