孩子3歲前可以只上6小時班——時短勤務(育介法23條)的權利內容
2026-01-14
5秒結論
3歲未滿的子を養育する勞動者:公司有義務提供原則1日6小時的所定勞動時間短縮措置(育介法23條1項)——男女・僱用形態不問(日僱・週2日以下・勞資協定除外者等例外)。時短中的工資比例減額是適法,但以時短為理由的降格・賞與的不合理不利是違法。2025年4月改正:3歲〜小學就學前有柔軟工作方式措置義務(公司從時差出勤・テレワーク等選2個以上)。
托兒所的接送時間趕不上定時下班——日本法對「3歲前」給了明確的權利,2025年起「3歲〜小學前」也有了新制度。
3歲未滿:時短勤務的措置義務(育介法23條1項)
- 公司必須準備所定勞動時間的短縮措置——原則是1日6小時的選項(7小時等複數選項並設也可,但6小時必須有)。
- 對象:3歲未滿的子を養育する勞動者——男女問わず・兼職也適用。例外:日僱・1日所定6小時以下者,以及勞資協定排除的「僱用未滿1年」「週2日以下」者。
- 時短困難的業務(勞資協定排除者)には代替措置(フレックス・時差出勤・托兒設施等)義務。
錢與考績
- 工資:工作時間減少分的比例減額是適法(8小時→6小時=75%)。超過比例的減額(基本給一律7折等)違法之虞。
- 賞與・考績:以時短「取得」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禁止(育介法23條の2)——勤務時間比例以上的賞與減額、一律最低評價等違法。
- 社會保險:時短中標準報酬下降時,「養育期間標準報酬月額特例」申出→年金按時短前的報酬計算(厚年法26條)——不申請就虧,必辦。
2025年4月改正:3歲以後
- 3歲〜小學就學前:公司有義務從①始業時刻變更(時差出勤・フレックス)②テレワーク(月10日)③托兒設施④養育兩立支援休暇(年10日)⑤時短勤務之中選2個以上提供(柔軟な働き方措置)——勞動者從中選用。
- 殘業免除(所定外勞動制限)的請求權也擴大到小學就學前(舊:3歲前)。
被拒絕時
「我們公司沒有時短制度」不是理由——措置義務是法律直課。都道府縣勞働局雇用環境・均等部的相談→助言・指導・調停(無料・非公開)。以請求為理由的解雇・降格是23條の2違反で無效・損害賠償的對象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