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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3歲前可以只上6小時班——時短勤務(育介法23條)的權利內容

2026-01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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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3歲未滿的子を養育する勞動者:公司有義務提供原則1日6小時的所定勞動時間短縮措置(育介法23條1項)——男女・僱用形態不問(日僱・週2日以下・勞資協定除外者等例外)。時短中的工資比例減額是適法,但以時短為理由的降格・賞與的不合理不利是違法。2025年4月改正:3歲〜小學就學前有柔軟工作方式措置義務(公司從時差出勤・テレワーク等選2個以上)。

托兒所的接送時間趕不上定時下班——日本法對「3歲前」給了明確的權利,2025年起「3歲〜小學前」也有了新制度。

3歲未滿:時短勤務的措置義務(育介法23條1項)

錢與考績

  1. 工資:工作時間減少分的比例減額是適法(8小時→6小時=75%)。超過比例的減額(基本給一律7折等)違法之虞。
  2. 賞與・考績:以時短「取得」為理由的不利益取扱禁止(育介法23條の2)——勤務時間比例以上的賞與減額、一律最低評價等違法。
  3. 社會保險:時短中標準報酬下降時,「養育期間標準報酬月額特例」申出→年金按時短前的報酬計算(厚年法26條)——不申請就虧,必辦。

2025年4月改正:3歲以後

被拒絕時

「我們公司沒有時短制度」不是理由——措置義務是法律直課。都道府縣勞働局雇用環境・均等部的相談→助言・指導・調停(無料・非公開)。以請求為理由的解雇・降格是23條の2違反で無效・損害賠償的對象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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