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職制度是公司自己設計的——就業規則休職條款的作法
2026-08-15
5秒結論
私傷病休職制度的設計:休職是法定外制度=就業規則的設計自由(解僱猶豫機能)、期間設定(勤續年數連動・試用期間中除外)、休職事由(欠勤連續●日等——斷續欠勤的通算規定)、同一・類似傷病再發的休職期間通算條款、復職要件(「治癒」=從前業務可能遂行為原則,但他職務配置可能性——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判736號15頁〔片山組事件〕)、主治醫診斷書與產業醫意見的關係、復職可否判斷的資料收集、「試し出勤」(試驗出勤)、期間滿了=自然退職條款、休職中無給與社會保險料的本人負擔分徵收。
休職制度不是法律義務——法律沒規定,全靠就業規則設計。設計得粗糙,復職紛爭・期間滿了退職的爭議全部回到公司頭上。條款的要點如下。
設計的基本思想:解僱猶豫
- 私傷病休職=「本來可以考慮解僱的勞務不能狀態,猶豫一定期間等待療養」的制度——所以期間滿了不能復職=自然退職(或解僱)的出口設計是制度的核心。
- 規定方式推薦「期間滿了時自然退職」——解僱構成會另外背上解僱權濫用(勞契法16條)的審査。
條款的必載事項
- 休職事由:「因私傷病連續欠勤●日以上」+斷續欠勤的通算(精神疾患的「出一天休三天」模式對策)+「其他會社認為必要時」的包括條款。
- 期間:勤續年數連動(例:3年未滿3個月・10年以上12個月等)——中小企業設過長期間是自縛。試用期間中・短期勤續者的適用除外也可設計。
- 通算條款:復職後●個月內因同一・類似傷病再度欠勤=剩餘休職期間接續——沒有這條,「復職一天再休職」的重置循環擋不住。
- 休職中的義務:療養專念・定期報告・診斷書提出・會社指定醫受診(規定根據必要)。無給原則+社會保險料本人負擔分的徵收方法(每月匯款等)也要寫。
復職判斷:最大的戰場
- 復職要件=「治癒」(從前業務的通常程度遂行可能)為原則。但職種無限定的勞働者,其他可配置業務能勝任則勞務提供可能的方向(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判736號15頁〔片山組事件〕的枠組)——中小企業「沒有輕易業務」的實情要具體說明才站得住。
- 主治醫診斷書(偏向本人的傾向)只是資料之一——產業醫・會社指定醫的意見・生活紀錄表・面談的綜合判斷。判斷過程的紀錄化是之後訴訟的生命線。
- 「試し出勤」(復職前的試驗勤務):定位(復職判定資料)・賃金(有無作業)・勞災的適用都整理後再導入(詳見復職支援的文章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