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說「醫生說我可以回來上班了」——復職判斷不能只看一張診斷書
2026-10-16
5秒結論
憂鬱症休職的員工拿著主治醫師的診斷書要求復職。公司能不能說「再觀察一下」。最高裁判所的判斷基準、公司指定醫師的受診命令、復職判斷的實務。
因憂鬱症休職中的員工,拿來一張主治醫師的診斷書:「已可復職」。公司覺得他看起來還很不穩定——可以拒絕復職嗎。這是日本的人事實務裡最難的場面之一。
休職期滿不能復職=退職的制度
日本很多公司的就業規則定有「私傷病休職」制度:生病的員工先停止工作一段期間(解僱猶豫),期滿仍不能復職的話,自動退職或解僱。所以「能不能復職」的判斷,直接決定這名員工的去留,判斷錯誤就是紛爭。
最高裁判所的基準:不是只看原來的工作
片山組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動判例736號15頁):即使不能馬上做原來的工作,如果員工能夠勝任公司內其他較輕的業務、而且實際上有被安排的現實可能性,就不能直接以「不能工作」處理。換句話說,復職判斷不是「能不能做原來的工作」的二選一,公司有檢討配置可能性的過程義務。
主治醫師的診斷書,公司可以存疑
主治醫師往往只聽病人單方面的說明,不了解實際的工作內容。所以實務上,公司可以:
- 要求員工接受公司指定醫師(產業醫等)的診察——裁判例認為,即使就業規則沒有明文規定,公司基於合理必要性也可以發出受診命令(京セラ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61年11月13日判決・勞動判例487號66頁等)。
- 向主治醫師確認(經本人同意)工作內容的理解程度、就業上的注意事項。
- 設計「試上班」(リハビリ出勤)——短時間勤務開始,觀察穩定性。
實務重點
- 復職基準(通常勤務可能的程度)要在就業規則裡寫清楚。
- 判斷過程要留下紀錄:面談、醫師意見、檢討了哪些配置可能性。
- 勉強讓他復職後馬上又惡化,對雙方都是最壞的結果。認真的程序才是保護公司的方法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1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