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機・護理師・廚師的復職判斷——「職種限定」的員工,基準完全不同
2026-06-20
5秒結論
片山組事件要求公司檢討「其他可配置的業務」,但那是以職種不限定為前提。契約限定職種的員工(司機・專門職等),復職基準回到「能不能做原來的工作」。限定與否的認定、實務的落差。
因病休職的卡車司機,期滿時還不能開車,但說「內勤的話可以做」。公司必須給他安排內勤嗎?答案取決於他的勞動契約有沒有「職種限定」。
片山組法理的前提:職種不限定
片山組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動判例736號15頁)判示:職種・業務內容沒有特定的勞工,即使不能做目前被安排的業務,如果依其能力・經驗・地位・公司規模・配置調動的實情,有現實可能性被配置的其他業務他能夠執行且申出提供,仍屬於符合債務本旨的勞務提供。日本的正社員多數屬於這一類,所以復職判斷不能只看原來的工作,公司有檢討其他配置的義務。
職種限定的員工:基準回到「原來的工作」
但這個法理的根據是:職種不限定的勞工,現在做什麼工作只是配置的偶然,用「現在的業務能不能做」決定去留不公平。反過來說,契約明確限定職種的勞工(司機・護理師・廚師・特定專門職等),公司沒有配轉命令權,也就沒有把「從前的業務」擴大到其他業務的理由。復職基準原則上就是:能不能通常程度執行限定的那個職種。不能開車的司機,公司原則上沒有義務為他創設內勤職位。
「限定」的認定沒那麼簡單
- 契約書寫「職種:司機」不等於法律上的職種限定。採用經緯・長年只從事該職種・有無配轉前例等,都是認定要素。長年只做一種工作但契約上沒有限定文言,裁判所未必認定限定。
- 2024年4月起,勞動條件明示規則要求明示「就業場所・業務的變更範圍」。「變更範圍:公司指定的業務」這種寫法,是職種不限定的方向;「變更範圍:無」則是限定的方向。這份明示會成為將來復職紛爭的證據。
- 即使職種限定,公司任意提供其他職務讓他過渡,是可以的(不是義務)。拒絕後直接退職處理前,留下「有無其他現實的選項」的檢討紀錄,紛爭預防上仍有意義。
實務重點
- 公司側:招聘時・契約更新時就把「變更範圍」寫清楚,復職判斷時先確認契約的限定有無。
- 員工側:主張「其他業務也可以」之前,先確認自己的契約類型;職種不限定的話,具體指出「哪個業務可以做」並申出提供,是片山組法理適用的前提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