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職期間快到了,還沒完全好——「期滿自動退職」前,雙方都該知道的事
日本的私傷病休職制度,期滿不能復職就是自動退職或解僱。但主治醫師說「不久即可恢復」時,公司能不能直接讓他走?獨立行政法人N事件確立的例外、期滿前後的實務對應。
私傷病休職的期間快到了,員工還沒有完全恢復。就業規則寫著「期滿仍不能復職者,自動退職」。公司可以照字面處理嗎?員工只能接受嗎?這是日本休職制度紛爭最集中的場面。
原則:期滿未治癒=自動退職或解僱
日本的私傷病休職是「解僱猶豫」制度:公司暫時免除勞務,給員工療養復歸的機會;期滿時如果還沒恢復到能夠通常程度執行業務的狀態(實務上稱「治癒」),依就業規則的定法,自動退職或成為解僱事由。制度本身是合法的,裁判所也承認。
例外:「不久即可恢復」的診斷書不能無視
獨立行政法人N事件(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6年3月26日判決・勞動判例876號56頁)確立了重要的例外:期滿時雖然還不能馬上做原來的工作,但如果「先安排較輕的業務,不久即可通常執行原來的業務」可以預測的話,公司不能直接以期滿退職處理。更早的エール・フランス事件(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59年1月27日判決・勞動判例423號23頁)也在身體疾病的事案裡採了類似的方向。
所以,期滿直前出現「當初安排輕業務即可復職」的主治醫師診斷書時,公司不能當作沒看到,必須認真檢討:與主治醫師面談(經本人同意)、聽產業醫的意見、確認有沒有實際可以安排的輕業務。省略這個過程直接退職處理,退職可能被認定無效,之後的欠薪要全額補付。
公司側的實務
- 期滿日要提前通知員工(實務上1〜2個月前),明示「期滿未復職=退職」的規定與復職申請的程序。突然通知「明天期滿」是紛爭之源。
- 收到「可復職」「不久可復職」的診斷書,一律啟動復職判定程序:產業醫意見・主治醫師照會・配置檢討,全部留下紀錄。
- 精神疾病的事案,「不久即可恢復」在醫學上能否成立本身就有爭議,更需要專門醫的意見。
員工側的實務
- 期滿日自己要算清楚。復職的意思要在期滿前以書面明確表示,並附上診斷書。
- 只說「想復職」但拿不出任何醫學資料,公司維持退職處理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高。
- 對退職處理有爭議,可以用勞動審判等程序爭「退職無效+地位確認」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2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