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職3個月後又倒下了——休職期間的「通算條項」,有沒有差很大
2026-02-07
5秒結論
復職後不久同一疾病復發,休職期間重新起算還是接著算?就業規則的通算條項的作用、設計的自由度(同一・類似傷病/通算期間6個月或1年)、沒有條項時公司只能重新給完整期間。
憂鬱症休職10個月後復職的員工,3個月後又開始缺勤了。公司的疑問:休職期間是「重新給一次」還是「接著上次算」?答案取決於就業規則有沒有「通算條項」。
沒有通算條項:期間重新起算
休職期間給多長,是公司透過就業規則自行設計的雇用保障。如果規則上沒有寫通算,一旦復職成立,之後再休職原則上就是重新起算一個完整的休職期間。對反覆復發的精神疾病,公司的負擔可能極重——理論上可以「休職→形式復職→再休職」無限循環。
通算條項的典型設計
所以日本的就業規則實務發展出通算條項:「復職後○個月以內,因同一或類似傷病再度缺勤・休職時,休職期間與前次通算」。設計上的論點有兩個:
- 通算對象:限於「同一或類似傷病」還是不問傷病種類。精神疾病的診斷名經常變動(憂鬱症→適應障礙→自律神經失調),限定「同一傷病」會被診斷名的變更迴避,實務上建議寫「同一或類似」甚至更廣。
- 通算期間:復職後多久以內的再休職要通算。6個月的公司很多,但憂鬱症的復發率高(一般說初發後約5成會再發),有見解認為設1年左右更能反映實態。這是制度設計的自由,法律沒有規定必須6個月。
適用時的注意
- 通算條項是就業規則的不利益變更論點:事後新設或擴大時,要檢討勞動契約法10條的合理性(變更的必要性・內容相當性・說明程序)。對已經在休職中的員工溯及適用,風險高。
- 現行規則寫「同一或類似傷病・6個月以內」的話,只能按照字面適用。公司不能對規則外的情形主張通算。
- 員工側:復職後的「通算觀察期間」內要特別注意穩定出勤,期間經過後休職期間就重新起算。
根本的對策是復職判定的嚴謹
通算條項是事後的防線。更重要的是復職判定本身:勉強讓還沒恢復的員工復職,然後反覆復發,對雙方都是消耗。試上班(試し出勤)・產業醫面談・階段性的復歸計畫,才是減少「復職→復發」循環的正道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0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