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公司・買事業時,員工怎麼辦——事業讓渡・會社分割・合併的勞動契約
2025-08-18
5秒結論
合併=包括承繼(全員自動移轉)/會社分割=勞動契約承繼法的程序(5條協議等。最高裁判所平成22年7月12日判決・民集64卷5號1333頁〔日本IBM事件〕)/事業讓渡=特定承繼(逐一要本人同意・民法625條1項)。M&A時「不想去的員工」「想甩掉的員工」兩個方向的規則。
M&A時台灣經營者最常漏看的論點:員工不是資產,不會自動跟著事業走——形態不同規則完全不同。
三種形態的比較
- 合併:權利義務包括承繼——勞動契約全員自動移轉到存續公司,不需個別同意。勞動條件原樣承繼(之後要變更按不利益變更法理)。
- 會社分割:按勞動契約承繼法處理——承繼事業「主要從事」的勞動者原則隨分割移轉(本人異議權有限),非主要從事者被寫入分割計畫時可異議。手續面:5條協議(與勞動者個別協議)・7條措置(勞動者全體的理解協力)必須——最高裁判所平成22年7月12日判決(民集64卷5號1333頁〔日本IBM(會社分割)事件〕):5條協議完全未行或顯著不充分時,勞動者可爭承繼效力。
- 事業讓渡:個別資產負債的特定承繼——勞動契約的移轉需要勞動者本人同意(民法625條1項:使用者權利的讓渡要承諾)。「全員自動移籍」不存在:①買方要接・本人也同意→移轉②買方不接→留在賣方(賣方沒事業了→整理解雇法理的問題)③本人拒絕→同上。
實務上的紛爭類型
- 排除特定員工的事業讓渡:只挑「要的員工」簽新契約、不要的以「事業沒了」解雇——形式是特定承繼所以可能,但以排除工會成員・內部通報者為目的的選別,不當勞動行為・公序違反而被否定的裁判例存在。整理解雇4要素的審查也等著。
- 勞動條件的切下げ:讓渡先以「新契約」大幅降薪——本人同意了原則有效,但同意的自由意思審查(山梨縣民信用組合事件的框架)適用。
- 退職金的勤續年數通算:讓渡契約・新勞動契約怎麼寫決定——員工側簽約前必確認。
給台灣買家的檢查清單
勞務DD(盡職調查)必看:未払殘業代(最大3年分的簿外債務)・社保未加入・就業規則與實態的乖離・固定殘業代設計・勞使紛爭的火種。股權收購(股份讓渡)時這些全部原樣繼承——事業讓渡反而可以切割,是架構選擇的重要因素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