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契約期滿就不續約」沒那麼簡單——雇止め法理(勞動契約法19條)
2025-10-09
5秒結論
有期契約反覆更新後的「不更新」(雇止め),在實質無期型・更新期待合理型的情況下,和解僱一樣受規制——東芝柳町工場事件・日立メディコ事件,現在明文化為勞動契約法19條。
「反正是一年一簽的契約工,期滿不續約就好」——這是日本勞動法最大的誤解之一。反覆更新後的不更新(雇止め),很多情況下和解僱一樣難。
兩個最高裁判所判例
- 東芝柳町工場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49年7月22日判決・民集28卷5號927頁):2個月契約被更新5〜23次,更新手續形骸化,實質上與無期契約無異→雇止め類推適用解僱權濫用法理。
- 日立メディコ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12月4日判決・判例時報1221號134頁):更新手續雖然存在,但勞動者對更新有合理期待時,雇止め也要有客觀合理理由。
勞動契約法19條——明文化的規則
2012年,這兩個類型明文化為勞動契約法19條:①實質無期型②更新期待合理型,雇止め需要客觀合理的理由+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。欠缺時,視為以同一條件更新。
「合理期待」怎麼判斷
- 更新次數・通算期間(多次・長期→期待強)
- 更新手續的實態(自動更新・面談形骸化→對公司不利)
- 主管的發言(「好好做就能一直做下去」→致命)
- 業務的恆常性(和正社員做同樣的常態業務→期待強)
公司端的管理要點
- 更新時每次實質面談・重新簽約,更新上限條款要在締約當初明示(中途追加上限會被嚴格審查)。
- 雇止め要30日前預告(有期雇用的告示)・理由證明書的交付準備。
- 通算5年超的無期轉換申込權(勞動契約法18條)發生前後的雇止め,被認定為轉換逃避時風險極高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