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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業規則與僱用契約書寫的不一樣——哪個優先(勞契法7條・12條)

2026-01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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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規則:①僱用契約書的條件低於就業規則→無效、拉高到就業規則水準(勞契法12條)②僱用契約書的條件優於就業規則→契約書優先(7條但書)③就業規則要成為契約內容,須「周知+合理性」(7條)④都不能低於法令・勞動協約(13條)。結論:勞工適用「對自己有利的那個」方向。薪資・休假・退職金條款衝突時的檢查順序與證據。

僱用契約書寫「退職金無」,就業規則寫「依退職金規程支給」——哪個算數?答案可能出乎意料:對勞工有利的那個。

優先順位的機制

常見衝突場面

實務動作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2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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