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規則與僱用契約書寫的不一樣——哪個優先(勞契法7條・12條)
2026-01-23
5秒結論
規則:①僱用契約書的條件低於就業規則→無效、拉高到就業規則水準(勞契法12條)②僱用契約書的條件優於就業規則→契約書優先(7條但書)③就業規則要成為契約內容,須「周知+合理性」(7條)④都不能低於法令・勞動協約(13條)。結論:勞工適用「對自己有利的那個」方向。薪資・休假・退職金條款衝突時的檢查順序與證據。
僱用契約書寫「退職金無」,就業規則寫「依退職金規程支給」——哪個算數?答案可能出乎意料:對勞工有利的那個。
優先順位的機制
- 契約書條件<就業規則:低於就業規則基準的個別合意無效,該部分自動拉高到就業規則的水準(勞契法12條)。就業規則是「最低保障線」。
- 契約書條件>就業規則:雙方個別合意了更好的條件→契約書優先(7條但書)。「規則只有這樣所以你的特別約定不算」是錯的。
- 就業規則本身要成為契約內容的前提:合理的內容+對勞工周知(7條。周知=實質上可知的狀態,鎖在社長抽屜裡的規則無效方向——フジ興產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10月10日判決・労判861號5頁)。
- 全部都不能牴觸法令・勞動協約(13條)。整體序列:法令>勞動協約>就業規則>勞動契約,但「有利原則」讓契約可以向上突破就業規則。
常見衝突場面
- 退職金:契約書「無」・規則「有」→規則優先(12條),可以請求。
- 特別休假・手當:契約書約定了規則沒有的手當→契約書有效,照付。
- 試用期間:契約書6個月・規則3個月→對勞工有利的3個月方向。
- 固定殘業代:只在契約書出現、規則的賃金規程沒有對應記載→明確區分性等要件的審查更嚴。
實務動作
- 爭議時員工側會把契約書・就業規則・賃金規程三件套一起比對,找出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個——公司要在被比對之前自己先比對一遍。
- 契約書與規則的用語・基準統一是法務的基本。個別優遇要寫進契約書並在規則留「個別合意優先」的接口,避免12條的意外拉平。就業規則的周知(實質可知的狀態)也是拘束力的前提,鎖在抽屜裡等於沒有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2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