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DA簽了等於沒簽?——秘密保持契約的實務重點
2026-07-14
5秒結論
NDA(秘密保持契約)的實務:秘密情報的定義方式(包括式+標示要件的組合——「一切情報」式定義的執行困難)、目的外使用禁止・複製限制・返還廢棄義務、例外(公知情報・獨自開發・法令開示)、存續期間(終了後條款)、與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6項「營業秘密」三要件(秘密管理性・有用性・非公知性)的關係——簽NDA不自動滿足秘密管理性、違反時的救濟(損害賠償的立證困難→違約金條款的檢討)、「差止め」(禁制請求)、雛形直用的陷阱、締結管理。
商談前「先簽個NDA」已是慣例——但訴訟時才發現:定義太寬無法執行、沒標示「機密」無法特定、損害無法立證。簽了等於沒簽的NDA滿街都是。
核心是「秘密情報」的定義
- 「一切情報」式(開示的全部情報為秘密):簽的時候安心,執行的時候悲劇——哪個情報被洩漏・它真的是秘密,全部要你立證。
- 實務解:包括定義+標示要件(書面標「Confidential」・口頭開示後●日內書面特定)——執行可能性大幅上升。重要案件再加個別列舉(圖面・配方・客戶名單等)。
- 標準例外:①開示時已公知②開示後非因己責公知③開示前已正當保有④從第三者正當取得⑤獨自開發——加上法令・法院命令的開示(附事前通知義務)。
與營業秘密(不正競爭防止法)的關係
- 不正競爭防止法的「營業秘密」(2條6項)要秘密管理性・有用性・非公知性三要件——該當則有「差止め」・損害額推定・刑事罰的強力保護。
- 注意:簽NDA不自動滿足秘密管理性——社內的存取限制・標示・規程等管理實態才是判斷核心。NDA是契約責任的根據,營業秘密該當性要另外經營(詳見營業秘密的文章)。
違反時的現實
- 損害賠償:洩漏與損害的因果・損害額的立證是最大難關——對策是違約金條款(損害賠償額的預定・民法420條)的檢討。金額過大可能依公序良俗調整,與想定損害的均衡要說明得了。
- 「差止め」:契約上的差止請求權明記+營業秘密該當時的法定差止請求(不正競爭防止法3條)雙軌。
締結管理的基本
- ①誰有權簽(現場擅自簽對方雛形的統制)②期間管理(存續期間・終了後義務的台帳化)③對方雛形的最低限確認點:定義・目的外使用禁止・期間・單方面不利的管轄・違約金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7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