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證公司的「追出條款」最高裁判無效——滯納房租也不能這樣趕人
2026-05-12
5秒結論
家賃債務保證業者契約中的「滯納3個月可無催告解除」「滯納2個月+聯絡不上等可視為已交還房屋」條款,最高裁判所令和4年12月12日判決・民集76卷7號1696頁依消費者契約法10條認定無效。趕人只能走催告→解除→明渡訴訟→強制執行的正規程序。房客遇到斷鎖・搬走物品等自力救濟可以反擊;保證公司・房東用舊版條款要立即改。
「滯納3個月,保證公司不經催告就解除契約」「滯納2個月+聯絡不上,視為你已放棄房屋」——家賃債務保證公司契約書裡曾經常見的「追出條款」,最高裁判決已宣告無效。
最高裁判決
最高裁判所令和4年12月12日判決・民集76卷7號1696頁(適格消費者團體對大型保證公司的差止請求訴訟):
- 無催告解除條款(滯納3個月分以上時,保證公司可以不經催告解除租賃契約):保證公司不是契約當事人卻能左右房客的居住基礎,且剝奪了房客透過催告獲得改善機會的利益→消費者契約法10條・無效。
- 明渡擬制條款(滯納2個月分以上+聯絡不上・電氣瓦斯長期未使用等情形下,視為房客已交還房屋,可搬出殘置物):實質上允許未經法的程序剝奪占有→同樣無效。
意義:趕人只有一條正規路
- 日本法禁止自力救濟——換鎖・斷水電・搬走家財,即使房客確實滯納,做的一方違法(損害賠償・住居侵入等刑事風險)。
- 正規程序:催告(內容證明)→解除(滯納3個月分左右+信賴關係破壞)→明渡請求訴訟→強制執行。只有執行官能合法地把人請出去。
房客方:遇到追出行為
- 被換鎖・物品被搬走:拍照證據化→向警察・消費生活中心(188)・律師諮詢。自力救濟的損害(旅宿費・物品損害・慰謝料)可以請求賠償。
- 但滯納本身的債務不會消失。付不出房租要儘早談分期・申請住居確保給付金,拖到訴訟對誰都不利。
房東・保證公司方
- 契約書・保證委託契約書還留著無催告解除・明渡擬制條款的,立即改版。繼續使用對消費者團體訴訟・行政指導都是風險。
- 滯納對應從初期就做:1個月滯納即聯絡・記錄,3個月分程度累積+催告後走訴訟。「反正有追出條款」的時代已經結束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1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