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突然失聯・無故曠職——不能寄封信就算解僱,「公示送達」與自然退職條款
解僱是意思表示,必須到達本人才生效(民法97條1項)。員工行蹤不明時,把解僱通知投進無人居住的信箱不算到達——要向簡易裁判所聲請「公示送達」(民法98條):法院公告+刊登官報,經過2週視為到達,再經過30日解僱預告期間才生效(勞基法20條1項)。更實際的預防措施是在就業規則中訂「自然退職條款」(無故曠職14日・行蹤不明30日即視為退職)。
「新人某天突然不來上班,電話不接、LINE不讀,連老家都聯絡不上」——這種諮詢近年明顯增加。很多經營者以為「寄封解僱通知去他住址就行了」,但這在法律上行不通。
解僱通知必須「到達」本人
解僱是會社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,依民法97條1項,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才生效。「到達」不要求本人親手收受,放進本人住居的信箱、進入其支配圈內即可。但本人已經不回住居・行蹤不明的場合,把通知投進信箱也不被認定為到達——解僱不生效力。
行蹤不明時的正攻法:公示送達
- 向員工最後住所地管轄的簡易裁判所聲請意思表示的公示送達(民法98條)。
- 需提出解僱預告通知書原本+證明行蹤不明的調查報告書(信箱堆積的郵件、電表瓦斯表無動靜、向鄰居詢問的結果等,附照片)。
- 法院許可後公告於法院揭示場+刊登官報,刊登起經過2週視為到達。但會社對本人所在不明有過失時不生效力(民法98條3項),調查要做到位。
- 視為到達後再經過30日的解僱預告期間,解僱才生效(勞基法20條1項)。
全程走完通常需要2〜3個月。期間該員工在籍照舊,社會保險等處理也被拖著。
更實際的對策:自然退職條款
在就業規則中規定「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14日」「行蹤不明且聯絡不能的狀態持續30日」等情形視為當然退職(自然退職)。自然退職不是解僱、不是意思表示,就業規則所定事由成就即自動終了勞動契約,不需要通知到達。這是對失聯型員工最有效的預防性整備——問題是必須事前寫進就業規則。還沒有這個條款的會社,建議趁早修訂。
曠職中也不要立刻斷定「失聯」:本人可能因傷病入院。先盡聯絡努力(電話・email・緊急聯絡人・必要時訪問住居)並記錄經過,是之後一切處理的前提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