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怕員工跑掉,護照先由公司保管」——2025年東京高等法院:違法
2026-10-21
5秒結論
就算簽了同意書也不行。技能實習法明文禁止,違反本人意思保管護照還有刑罰。法院說:護照是「僅次於生命的重要物品」。
「怕員工跑掉,護照先由公司保管。」在日本僱用外國人的老闆,有人覺得這樣很合理。但是在日本,這樣做風險非常大。
技能實習法的明文禁止
日本的技能實習法明文規定:公司不可以保管實習生的護照和在留卡。就算本人簽了「同意書」也不行。日本政府明確說過,這種「自願保管」大多會被懷疑,公司可能5年內失去接收技能實習生・特定技能外國人的資格。
而且,違反本人意思保管護照,最高可被判6個月的拘禁刑(坐牢)或30萬圓罰金。不只是員工個人,公司也會一起被罰。
2025年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
雇主讓菲律賓籍的女員工簽了「護照管理契約」:用自己的護照要雇主的許可,離職後也繼續由雇主保管。她提出辭職,要求返還護照。雇主拒絕,理由是「怕你逃跑」。
法院的判斷:護照對外國人來說,是「僅次於生命的重要物品」。為了把員工留住而保管護照,侵害了外國勞工持有護照的正當利益,是違法行為。就算簽了契約,這種契約也很可能違反公序良俗。雇主被判賠償。
判決出處
東京高等裁判所令和7年(2025年)9月11日判決(アドバンスコンサル行政書士事務所事件控訴審)
東京高等裁判所令和7年(2025年)9月11日判決(アドバンスコンサル行政書士事務所事件控訴審)
給經營者的實務對應
- 護照・在留卡一律由本人保管,公司只留影本。在留卡依法必須隨身攜帶(出入國管理法),所以公司本來就不能收走。
- 本人說「幫我保管」也要拒絕。簽了同意書也可能違法,而且日後「是否出於自願」的舉證責任實際上落在公司身上。宿舍的貴重品,提供本人可以自己上鎖的櫃子就好。
- 在留期限的管理用名冊做:建一張台帳記錄每個人的在留資格・期限,到期前2〜3個月提醒本人辦更新。管理「資訊」是合法的,扣「證件」是違法的——這條線要分清楚。
- 防止離職・失蹤的正道是勞動條件:按時全額發薪、明確的勞動條件、能用母語諮詢的窗口。用扣護照留人,不但違法,在社群媒體時代還會賠上整個公司的招聘信譽。
在日本工作的外國人,也請記住這個規則:護照由自己保管,公司最多只能留影本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2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