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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力不足就能解雇?——PIP(業務改善計畫)的正確用法與錯誤用法

2025-09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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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能力不足解雇的有效性,裁判所看「有沒有給改善機會」——PIP(業務改善計畫)是標準手段。但目標設定過高・實質是逼退工具的PIP,反而成為解雇無效・違法退職勧奨的證據。有效運用的設計:具體可達成的目標・支援・紀錄・適正期間。

「他能力不行」——就算是事實,直接解雇在日本幾乎必敗。裁判所問的是:公司給過改善的機會嗎?

能力不足解雇的裁判所視角

解雇需要客觀合理理由與社會相當性(勞働契約法16條)。能力不足型解雇中,裁判例反覆要求:①能力不足的具體事實(不是印象)②指導・改善機會的付與③配置轉換等解雇回避努力④仍無改善見込。中途採用的高度專門職(職務限定)標準會放寬,但一般正社員的門檻很高。

PIP的正確設計

  1. 目標具體且可達成:「提升銷售意識」不行,「3個月內新規訪問○件・受注○萬」等可測定目標。達成水準設在同職位的平均程度——設超過エース級的目標,訴訟中被認定「為了讓他失敗的PIP」。
  2. 支援措施:只給目標不給支援(研修・上司定期面談・同行)的PIP是單純的放置。
  3. 期間:一般3〜6個月。2週間的「PIP」不被當作改善機會。
  4. 紀錄:每次面談的紀錄(日期・內容・本人發言)・中間評價書面化並交付本人。訴訟中這疊紙是勝敗線。

錯誤用法=逼退工具

員工側(被PIP了)

PIP不是解雇預告——冷靜對應:目標不合理時書面提出意見・要求調整、面談紀錄自己也留、不要在面談壓力下簽退職届。PIP後的解雇・退職勧奨都有爭的空間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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