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災給付拿了還能告公司嗎——勞災保險與民事賠償的調整
2026-01-09
5秒結論
勞災保險給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係:兩者並存(勞災給付不含慰謝料=民事訴訟的存在意義)、同一事由給付的損益相殺的調整(已支付・支給確定部分從對應損害項目扣除——填補的損害項目對應關係、充當順序參照最高裁判所平成27年3月4日判決・民集69卷2號178頁)、特別支給金不扣除(最高裁判所平成8年2月23日判決・民集50卷2號249頁)、慰謝料・物損是調整對象外、勞基法上的災害補償與民事賠償的免責關係(勞基法84條2項的類推)、對第三者行為災害的求償・示談的注意、會社側的支付設計。
「已經拿勞災給付了,還能向公司請求賠償嗎」——能。勞災保險不填補慰謝料,民事賠償補那一塊。但兩邊不能重複拿:調整規則整理如下。
基本構造:雙軌並行
- 勞災保險:無過失的定型給付(療養・休業〔原則6成+特別支給金2成〕・障害・遺族)——不問公司過失、但沒有慰謝料、休業也不是全額。
- 民事賠償:以公司的安全配慮義務違反(勞働契約法5條)・不法行為為根據——慰謝料・逸失利益的全額・弁護士費用相當額都在射程。勞災認定不等於民事責任成立,反之亦然。
調整的規則
- 損益相殺的調整:已支付(+支給確定)的勞災給付,從民事賠償中同一事由(對應的損害項目)扣除——休業給付對應休業損害・障害給付對應逸失利益。慰謝料・物損不對應=不扣。扣除的充當順序(元本與遲延損害金)參照最高裁判所平成27年3月4日判決・民集69卷2號178頁。
- 特別支給金不扣除:休業特別支給金(2成)等是福祉目的的給付・非損害填補——不從賠償額扣除(最高裁判所平成8年2月23日判決・民集50卷2號249頁)。被害者端等於「多拿2成」。
- 未支給的將來給付原則不預先扣除(支給確定分為限)——障害年金的將來分處理是技術論點,訴訟實務上以確定分為基準。
其他交錯
- 勞基法上的災害補償(75條以下):勞災給付支付時公司免責(勞基法84條1項)、且民事賠償也在補償相當範圍免責(84條2項類推)。
- 第三者行為災害(交通事故等):政府求償・示談全額解決時給付被中止的陷阱(詳見第三者行為災害的文章)。
- 會社側:民事和解時「含勞災給付的調整」的清算條款設計・將來的障害年金與逸失利益的二重性整理要在條款裡寫清楚——寫不清的和解是第二次紛爭的種子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