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款收不回來怎麼辦——催告・支払督促・少額訴訟・強制執行的順序
債權回收的基本流程:①電話・書面催促②內容證明郵便催告(有中斷時效準備的效果、民法150條)③支払督促(民訴法382條以下、書面審查・便宜快速,但對方異議就移行訴訟)④少額訴訟(60萬日圓以下、原則1次開庭)⑤通常訴訟⑥強制執行(民執法22條)+財產開示手續(196條以下)・第三者情報取得手續(204條以下)。時效原則5年(民法166條1項1號),不要放到過期。
「客戶一直說下個月付、拖了快一年」——債權回收拖越久回收率越低。對方可能在你猶豫期間付給催得兇的其他債權人、或者走向倒產。這篇整理法的手段的順序與成本。
第0步:時效確認
債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「可以行使時起10年」或「知悉可以行使時起5年」,先到者優先(民法166條1項)——商業交易實際上就是5年。用內容證明郵便催告,時效完成猶豫6個月(150條1項);這6個月內提訴訟等,時效更新(147條)。對方承認債務(付一部分、簽還款計畫)也更新時效(152條)。
第1步:內容證明郵便
記載請求金額・支払期限・「屆期未付即採法的手段」。弁護士名義發出,心理壓力完全不同,相當比例在這個階段回收。
第2步:支払督促
向簡易裁判所書記官申立(民訴法382條以下)。不開庭、書面審查、費用是訴訟的一半,對方收到後2週不異議,就可以聲請假執行宣言、進入強制執行。弱點:對方提出異議就自動移行通常訴訟(395條),而且管轄是對方住所地的法院——對方在遠方且預期會爭執時,不如直接起訴。
第3步:少額訴訟或通常訴訟
少額訴訟(民訴法368條以下):請求60萬日圓以下、原則1次開庭當天判決、本人也容易進行。同一簡裁每年最多10次。通常訴訟:140萬日圓以下簡裁、超過地裁。有契約書・發注書・納品書・請求書等證據齊全的貨款請求,缺席判決或和解結案的不少。
第4步:強制執行——「贏了判決拿不到錢」的對策
判決・和解調書等債務名義(民執法22條)拿到後,對方還不付就強制執行:不動產執行・動產執行・債權執行(扣押銀行帳戶・應收帳款)。不知道對方財產在哪?用財產開示手續(民執法196條以下)叫債務者到法院陳述財產;不出頭・虛偽陳述有刑事罰(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、213條1項5號6號)。再加上第三者情報取得手續(204條以下):向銀行查詢存款帳戶、向登記所查詢不動產。
實務心得
①交易開始前的信用調查與契約書整備是最好的回收對策。②「分期還款合意」要做成書面、最好做成有強制執行認諾文言的公正證書。③對方有倒產跡象時,速度就是一切——先扣押先贏(但倒產手續開始後有否認權的問題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