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出錯弄壞東西,公司要我全額賠——賠償責任有上限(茨城石炭商事事件)
2025-12-22
5秒結論
勞工因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害,公司的求償依「損害的公平分擔」受到大幅限制——茨城石炭商事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1年7月8日判決・民集30卷7號689頁)將求償限定在損害的4分之1。預定違約金違法(勞基法16條)、擅自從薪水扣違法(24條)。
開公司貨車出車禍・弄壞機器・算錯錢庫短少——公司說「全額賠償,從薪水扣」。先別簽任何東西。日本法律對勞工的賠償責任有重大限制。
最高裁判所:求償以「公平分擔」為限
茨城石炭商事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1年7月8日判決・民集30卷7號689頁):油罐車司機因過失追撞,公司請求全額賠償。最高裁判所判示——使用者基於損害的公平分擔的見地,依信義則,只能在認為相當的限度內請求賠償(判決原文:「相当と認められる限度」)。考慮要素:事業的性格・規模・設施狀況、勞工的業務內容・勞動條件・勤務態度、加害行為的態樣、加害行為的預防・損失分散(保險)的程度等。該案最終只認了損害的4分之1。
理由很簡單:公司透過勞工的勞動獲取利益,事業活動中通常發生的損失風險本來就該由公司吸收(報償責任・危險責任的思想)。
實務上的相場
裁判例上,輕過失(普通的不注意)的場合求償被否定或限縮到數%〜25%程度,故意・重大過失(酒駕・明顯違規・侵占)才可能接近全額。「全額賠償」的要求在多數場面是過大的。
勞基法的三道防線
- 賠償預定的禁止(16條):「弄壞一台賠10萬」等預定違約金・賠償額的契約條款無效(違反有罰則・119條)。實際損害的賠償另論。
- 全額払原則(24條):公司不能擅自從薪水扣賠償金。勞工明確同意的相殺限於自由意思(日新製鋼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2年11月26日判決・民集44卷8號1085頁),被迫簽的同意書可爭。
- 身元保證的限制:身元保證人的責任也被身元保證法限制,2020年4月以後的契約沒定上限金額的個人根保證無效(民法465條の2)。
被請求時的對應
- 不要當場簽「念書」「賠償同意書」。簽了也未必有效,但會增加麻煩。
- 確認有無保險(車兩保險・動產保險)——有保險而不用、只向勞工求償,求償更難被認。
- 金額大就諮詢律師。訴訟中「4分之1基準」是強力的反論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