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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出錯弄壞東西,公司要我全額賠——賠償責任有上限(茨城石炭商事事件)

2025-12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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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勞工因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害,公司的求償依「損害的公平分擔」受到大幅限制——茨城石炭商事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1年7月8日判決・民集30卷7號689頁)將求償限定在損害的4分之1。預定違約金違法(勞基法16條)、擅自從薪水扣違法(24條)。

開公司貨車出車禍・弄壞機器・算錯錢庫短少——公司說「全額賠償,從薪水扣」。先別簽任何東西。日本法律對勞工的賠償責任有重大限制。

最高裁判所:求償以「公平分擔」為限

茨城石炭商事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1年7月8日判決・民集30卷7號689頁):油罐車司機因過失追撞,公司請求全額賠償。最高裁判所判示——使用者基於損害的公平分擔的見地,依信義則,只能在認為相當的限度內請求賠償(判決原文:「相当と認められる限度」)。考慮要素:事業的性格・規模・設施狀況、勞工的業務內容・勞動條件・勤務態度、加害行為的態樣、加害行為的預防・損失分散(保險)的程度等。該案最終只認了損害的4分之1。

理由很簡單:公司透過勞工的勞動獲取利益,事業活動中通常發生的損失風險本來就該由公司吸收(報償責任・危險責任的思想)。

實務上的相場

裁判例上,輕過失(普通的不注意)的場合求償被否定或限縮到數%〜25%程度,故意・重大過失(酒駕・明顯違規・侵占)才可能接近全額。「全額賠償」的要求在多數場面是過大的。

勞基法的三道防線

被請求時的對應

  1. 不要當場簽「念書」「賠償同意書」。簽了也未必有效,但會增加麻煩。
  2. 確認有無保險(車兩保險・動產保險)——有保險而不用、只向勞工求償,求償更難被認。
  3. 金額大就諮詢律師。訴訟中「4分之1基準」是強力的反論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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