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開公司車出事故——修理費不能全額叫員工賠
日本最高裁判所:公司對員工的求償,依損害的公平分擔原則受到限制。實務上常見只認4分之1程度。事前的「事故時全額賠償」約定也無效(勞基法16條)。
員工開公司車發生事故,修理費80萬日圓。「他開的他賠」——在日本,這個直覺是錯的。
最高裁判所:求償受「損害的公平分擔」限制
茨城石炭商事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1年7月8日判決・勞動判例275號12頁):公司因員工的業務執行受有損害時,對員工的賠償請求・求償,依信義則,限於損害的公平分擔觀點上相當的限度。理由:公司透過員工的勞動獲取利益,事故風險本來就是事業經營的成本(報償責任・危險責任的思路),不能全部轉嫁給員工。
這個案件中,法院認可的求償只有損害的4分之1。之後的裁判例也多在「一部」的範圍:輕過失的話甚至可能是零,重大過失・故意(酒駕、私用中的事故等)才會往高比例走。
考慮的要素
- 過失的程度(單純的不注意還是重大過失)
- 業務的性質(長時間駕駛等事故風險高的業務嗎)
- 公司的風險管理(有沒有投保車輛保險・對人對物保險)
- 勞動條件(工資水準和勤務狀況)
特別注意:公司沒投保這一點,裁判例常作為減少員工負擔的事情考慮。為了省保險費而裸車上路,出事時損失多半還是公司吞。
事前的約定也無效
「發生事故時全額賠償」的契約條款・切結書,牴觸勞動基準法16條(賠償預定的禁止)而無效。已發生的具體損害的賠償請求是另一回事(不被16條禁止),但仍受上述公平分擔原則的限制。從工資直接扣除也違反工資全額支付原則(勞基法24條),不可以。
實務建議
車輛保險投好投滿、建立安全駕駛管理(點呼・里程紀錄)、事故時依過失程度個別協商——這才是日本式的正解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