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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締役會非設置會社的運營——取締役1人也能開公司,但規則和設置會社不同

2026-02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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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取締役會非設置會社(中小企業的多數派):株主總會是萬能機關(會社法295條1項)、取締役各自有業務執行權與代表權(348條・349條)、監査役任意設置。競業・利益相反取引的承認機關是株主總會(356條)、股東的監督權強。複數取締役時以過半數決定業務、代表取締役的定法(349條3項)、何時該改成設置會社的判斷基準。

日本的中小企業多數是取締役會非設置會社——取締役1人就能運營。但網路上的解說多半以設置會社為前提,直接照抄會搞錯機關設計。

非設置會社的基本構造

與設置會社不同的注意點

  1. 競業・利益相反取引的承認機關是株主總會(356條)——不要直接套用「經取締役會承認」的設置會社書式。
  2. 想限定代表取締役時:用定款、依定款規定的取締役互選、或株主總會決議定之(349條3項)。不定的話全員都有代表權——對外每一位都能拘束公司。
  3. 股東的監督權強:總會招集請求・提案權的行使要件寬鬆,少數股東也動得了。股權分裂的公司,意思決定會直接變成股東間對立。
  4. 登記:取締役的就任・重任(每屆任期)・代表取締役的規定都要登記,不要漏。任期在非公開會社可用定款延長到最長10年(332條2項)——但10年任期在解任・糾紛時的剩餘任期報酬請求也大(339條2項)。

該不該改成取締役會設置會社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0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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