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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長的薪水不能隨便改——役員報酬的「定期同額給與」規則

2026-06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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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法人稅法34條:役員報酬要列入損金(經費),原則上必須是「定期同額給與」(事業年度中每月同額)或事前向稅務署屆出的「事前確定屆出給與」。期中任意加薪・發役員獎金→超過部分損金不算入=法人稅增加。改定的時機:事業年度開始日起3個月以內(株主總會決議・會社法361條)。經營管理簽證者設定自己報酬時的注意點(過低則生計要件・社會保險有問題)也整理。

自己開公司的台灣人經營者常犯的錯:「這個月賺多了,給自己發個獎金」「生活費不夠,下個月起薪水調高」——在日本的法人稅制下,這些操作會直接增加公司稅負。

原則:損金算入的役員給與只有三種

法人稅法34條1項:役員給與原則上損金不算入,例外地能列損金的是:

  1. 定期同額給與:支給時期1個月以下的一定期間毎・事業年度中各支給時期同額——即「每月固定薪」。
  2. 事前確定屆出給與:在屆出期限(原則上株主總會決議日起1個月內等)前向稅務署屆出「某月某日支付某金額」,並完全按屆出執行——用於役員的「獎金」。日期・金額差一點都全額損金不算入。
  3. 業績連動給與(上場企業等要件嚴格・中小企業基本用不到)。

改定的規則

經營管理簽證者的追加注意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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