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長的薪水不能隨便改——役員報酬的「定期同額給與」規則
2026-06-18
5秒結論
法人稅法34條:役員報酬要列入損金(經費),原則上必須是「定期同額給與」(事業年度中每月同額)或事前向稅務署屆出的「事前確定屆出給與」。期中任意加薪・發役員獎金→超過部分損金不算入=法人稅增加。改定的時機:事業年度開始日起3個月以內(株主總會決議・會社法361條)。經營管理簽證者設定自己報酬時的注意點(過低則生計要件・社會保險有問題)也整理。
自己開公司的台灣人經營者常犯的錯:「這個月賺多了,給自己發個獎金」「生活費不夠,下個月起薪水調高」——在日本的法人稅制下,這些操作會直接增加公司稅負。
原則:損金算入的役員給與只有三種
法人稅法34條1項:役員給與原則上損金不算入,例外地能列損金的是:
- 定期同額給與:支給時期1個月以下的一定期間毎・事業年度中各支給時期同額——即「每月固定薪」。
- 事前確定屆出給與:在屆出期限(原則上株主總會決議日起1個月內等)前向稅務署屆出「某月某日支付某金額」,並完全按屆出執行——用於役員的「獎金」。日期・金額差一點都全額損金不算入。
- 業績連動給與(上場企業等要件嚴格・中小企業基本用不到)。
改定的規則
- 原則上事業年度開始日起3個月以內的改定才被承認(通常改定)——配合定時株主總會決議(役員報酬的決定是株主總會的權限・會社法361條1項,實務上總會定總額・取締役會或取締役互選定各人金額)。
- 期中改定只限:職制上地位的重大變更等(臨時改定事由)・經營狀況顯著惡化(業績惡化改定事由)的減額——「資金緊就減・賺了就加」的隨意變動不被承認,增額改定部分或減額前的差額會損金不算入。
- 決議要留下株主總會議事錄——稅務調查必看。一人公司也要做議事錄。
經營管理簽證者的追加注意
- 自己的役員報酬設定過低(月10萬圓等)→入管審查上「經營者本人的生計維持」被質疑,更新時不利。過高→公司赤字持續也是負面材料。
- 役員報酬發生後,社會保險(健康保險・厚生年金)加入是義務——法人代表即使只有自己一人也要加入。以報酬月額定保險料,之後改定也要屆出(月額變更屆)。
- 完全無報酬則不能加入社會保險,國民健康保險・國民年金對應——簽證審查上也可能被問「生活費從哪來」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