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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留卡弄丟了——14天以內要辦再交付

2025-10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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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錢包連在留卡一起丟了:先報警拿受理番號,再到入管申請再交付——知道遺失之日起14天以內(入管法19條の12)、免手續費。常時攜帶義務與不攜帶的罰則也要知道。

錢包掉了,裡面有在留卡——對在日外國人這是最慌的瞬間之一。但手續本身不難,重點是期限:14天。

第一步:警察

先到最近的警察署・交番提出遺失屆(遺失物届)或盜難屆,拿到受理番號。再交付申請時需要遺失・盜難的疏明資料(遺失屆出證明書・盜難屆出證明書等)。信用卡・金融卡的停卡當然也同時進行。

第二步:入管的再交付申請——14天以內

因紛失・盜難・滅失等失去在留卡的所持時,自知道該事實之日起14天以內(在國外知道的話,自其後最初入國之日起14天以內),必須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再交付(入管法19條の12)。

為什麼拖不得:常時攜帶義務

中長期在留者負有在留卡的常時攜帶義務(入管法23條2項),不攜帶有罰金的罰則(20萬日圓以下)。沒有卡的狀態持續越久,日常的風險越大——租房、辦手機、銀行手續也都會卡住。14天的申請期限本身也有罰則擔保,超過就是違反。

順便檢查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1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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