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後3個月沒工作,簽證會被取消嗎——在留資格取消制度與「正當理由」
在留資格取消制度(入管法22條の4)解說:以虛偽・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的取消(即時退去強制的方向)、持就労資格・留学資格卻3個月以上未從事該當活動的取消(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是6個月)、「正當理由」的範圍(求職活動中・傷病治療中等)、意見聽取手續、取消時30日以內出國猶豫期間的指定。離職後14日以內的所屬機關届出(入管法19條の16)、雇主側解僱・倒閉時應注意的點。
「被公司解僱了,簽證還剩2年,可以先休息半年再找工作嗎?」——不行。在留資格不是「有效期限內隨便用」的車票:3個月以上不從事該資格的活動,入管可以取消它(入管法22條の4)。
1 在留資格取消制度
法務大臣可以取消在留資格的主要場合(入管法22條の4第1項):
- 虛偽・不正系:以偽造文書・虛偽申告取得上陸許可・在留資格(假經歷的技人國、偽裝結婚的配偶者資格等)。惡質的直接進入退去強制。
- 活動不實施系:持就労資格・「留学」等,無正當理由繼續3個月以上未從事該當活動(同項6號)。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「永住者の配偶者等」是6個月(7號)。
- 住居地系:新上陸・變更後90日以內未届出住居地、或虛偽届出。
2 「正當理由」:找工作中不會馬上被取消
6號・7號有「正當理由」的除外。實務上被認可的方向:離職後正在求職活動中(有活動實績)、傷病治療中、育兒等暫時的事情。反之,「存款夠所以先玩半年」「回台灣遠距幫家裡的生意」不是該資格的活動,正當理由難認。重點是能用紀錄說明:求職網站的應募履歷・面試信件・醫師診斷書。
3 手續:取消前有意見聽取
取消前,入國審查官等會進行意見聽取——本人可以提出事情說明・證據。被通知時不要無視,這是說明「正當理由」的正式機會,可以委任律師。取消的效果依類型不同:虛偽系原則直接退去強制手續;活動不實施系等,指定30日以內的出國猶豫期間,期間內自主出國則不留退去強制歷。
4 離職時本人該做的事
- 14日以內向入管届出契約機關的消滅(所屬機關等に関する届出・入管法19條の16)。不届出有罰則,之後的更新審查也會被扣分。
- 立刻開始且留下求職活動的紀錄。
- 3個月接近時還沒找到的,諮詢專家:轉「特定活動」求職延長的餘地、或體面地出國再來的設計。
5 雇主側的注意
解僱・倒閉讓外國人員工失業的,離職證明・雇用狀況届出(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28條)之外,告知本人上述14日届出與3個月規則,是避免「前員工變成不法滞在者」紛爭的廉價保險。再僱用時,看到「前職離職已久」的應徵者,先確認在留資格是否還健在——取消手續中的人,僱了就是公司的風險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3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