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住權也會被取消——2024年改正的永住許可取消制度
2026-04-12
5秒結論
永住許可的取消制度:2024年6月成立的改正入管法新設——①故意不繳納稅金・社會保險料等公的義務的不履行②入管法上的屆出義務等的故意違反③一定的刑事處罰(1年以下拘禁刑等的故意犯)時可取消永住、施行預定2027年4月(政令指定)、取消前的意見聽取手續、取消後原則變更為「定住者」等其他在留資格的運用方向(直接退去強制不是原則)、立法過程的批判(與生活困窮者滯納的區別)、永住者・雇主端的實務對應(納付管理・屆出的徹底)。
「拿到永住就一勞永逸」的時代正式結束——2024年6月成立的改正入管法新設了永住許可的取消制度(施行預定2027年4月)。對象行為與實務影響,現在就該知道。
什麼情況會被取消
- ①故意不履行公的義務:稅金(住民稅等)・社會保險料(年金・健保)的故意滯納等。
- ②入管法上義務的故意違反:在留卡的攜帶・住居地屆出等。
- ③一定的刑事處罰:1年以下拘禁刑等的故意犯罪處罰(從來1年超的實刑是退去強制事由——改正把更輕的處罰也連上永住的地位)。
程序與「取消後」
- 取消前有意見聽取的程序保障——不是自動取消,「故意性」(有支付能力卻不繳)的認定是焦點:因失業・疾病・生活困窮的滯納,立法答辯上明言不是對象。
- 取消後:原則不是直接退去強制,而是變更為「定住者」等其他在留資格的運用方向——但永住特有的地位(無期限・活動無制限・房貸等信用)全部失去,再取得永住要重新累積。
實務對應(本人端)
- ①住民稅・年金・健保的口座振替化(「忘了繳」最不值)②轉職・退職時的切替手續(厚生年金→國民年金的空窗是定番地雷)③屆出義務(住居地變更14日等)的徹底④輕微犯罪(酒駕等)的地位風險意識——罰金以下也別大意,拘禁刑(含緩刑)就進入射程。
雇主端的視點
- 永住者員工「不用管簽證」的常識要修正:社保加入・特別徵收(住民稅的工資扣繳)的正確處理,間接保護員工的永住地位。施行(2027年4月預定)前的詳細由政令・運用定——續報要跟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1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