逾期滞留被發現就只能回國嗎——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制度
該當退去強制事由的外國人,法務大臣仍可裁決特別許可其在留(入管法50條・在留特別許可)。2023年改正入管法(2024年6月10日施行)創設了在留特別許可的「申請」手續,考慮事情(在留希望理由・家族關係・素行・對內外的影響等)明記於法律。解說積極要素(與日本人・永住者的婚姻、在日本出生成長的子女、人道上的配慮)與消極要素(偽裝滞在・刑事處分歷)、自主出頭的出國命令制度(不收容・上陸拒否期間縮短為1年)、發現逾期後盡早行動的重要性。
「發現自己逾期滞留了,去入管自首就一定被強制遣返嗎?」——不一定。日本的入管法有兩個出口:在留特別許可(留下來)與出國命令制度(體面地回去、早點再來)。共通點是:越早自主行動,選項越多。
1 在留特別許可:退去強制手續中的例外救濟
該當退去強制事由(逾期滞留・資格外活動等)的外國人,經退去強制手續後原則被遣返,但法務大臣可以特別許可其在留(入管法50條)。2023年改正入管法(2024年6月10日施行)把這個制度從「裁決中的恩惠」改造為可以申請的手續,且把考慮事情明記於法律:在留希望的理由、家族關係、素行、在日本的滞在期間、人道上的配慮の必要性、對內外的諸情勢的影響等。
2 積極要素與消極要素
- 積極方向:與日本人・永住者有真實且安定的婚姻、有需要養育的日本人子女、在日本出生・成長・就學中的子女、重病治療等人道上的配慮。
- 消極方向:偽裝結婚・偽造文書等偽裝滞在的手段惡質、刑事處分歷(特別是實刑)、再三的入管法違反。
- 許可的話,通常被賦予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「定住者」等在留資格。不許可則進入退去強制。
3 出國命令制度:自主出頭的獎勵
不以在留為目標、決意回國的逾期滞留者,符合以下要件可用出國命令制度(入管法24條の3):①自主向入管出頭②逾期滞留以外無其他退去強制事由③無竊盜等一定犯罪的實刑歷④過去未被退去強制・未受出國命令⑤確實預計迅速出國。效果:不被收容,且上陸拒否期間為1年(通常的退去強制為5年、有前科者10年)。「被抓到才遣返」與「自己出頭」的差,是4年。
4 實務上的行動順序
- 不要逃也不要拖:逾期時間越長・被摘發才處理,消極要素越重。
- 出頭前先諮詢律師:整理該走在留特別許可(有家族等積極要素)還是出國命令(想早點重來),準備立證資料(婚姻・子女・生計・反省)。
- 雇主側注意:僱用了逾期者的公司,本身面臨不法就労助長罪(入管法73條の2)——發現員工逾期,立即停止勞務並諮詢專家,不是幫忙隱瞞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1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