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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的安全衛生管理體制——50人・10人的門檻與選任義務(經營者檢查清單)

2025-12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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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50人以上的事業場要選任衛生管理者(安衛法12條)和產業醫,一定業種還要安全管理者(11條)。10〜49人要衛生推進者・安全衛生推進者(12條の2)。該選不選是違法(罰金),職災發生時管理體制的欠缺更會成為安全配慮義務違反的有力證據。人數以「事業場」為單位計算——經營者的盤點清單。

公司規模到了一定人數,法律要求建立「安全衛生管理體制」。人數是以「事業場」(本社・工場・店舖各自)為單位計算——「全公司60人但每個店不到50人」這種結構,義務內容完全不同。經營者先搞清楚自家的門檻。

規模別的必要體制(勞動安全衛生法)

規模(事業場單位)必要的選任
10〜49人衛生推進者(全業種)/安全衛生推進者(一定業種)(12條の2)
50人以上衛生管理者(12條)+產業醫(13條)+(一定業種)安全管理者(11條)
100〜1,000人以上(業種別)統括安全衛生管理者(10條)

※50人以上還會連動:ストレスチェック義務・障害者雇用納付金等其他門檻,跨過50人線時要整批盤點。

各自的角色

50人以上還要衛生委員會

50人以上的事業場必須設置衛生委員會(18條。一定業種還要安全委員會・17條),每月1次以上開會,調查審議健康障害防止對策・長時間勞動對策・精神健康對策等。委員半數由勞工側推薦者構成(18條4項・17條4項)。議事錄保存3年並向勞工周知(安衛則23條)——「形式上開會・議事錄沒留」在勞基署調查是常見指摘。

違反的代價

經營者的盤點清單

  1. 各事業場的常時使用勞工數(含打工換算)確認——有沒有跨過10人・50人線?
  2. 衛生管理者・產業醫的選任與勞基署報告完成了嗎?資格者離職後有沒有空窗?
  3. 衛生委員會每月開催・議事錄3年保存・向員工周知做到了嗎?
  4. 員工對換氣・照明・過重勞動等提出的意見,有沒有進入委員會議題?放置申訴在事後訴訟中非常難看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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