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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一次的「壓力檢查」是什麼——高壓力判定後的醫師面談與公司不能做的事

2026-02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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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50人以上的事業場每年必須實施壓力檢查(勞動安全衛生法66條の10)。結果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提供給公司、高壓力者可申請醫師面談、因申請面談而不利對待是被禁止的。

每年公司發的「ストレスチェック(壓力檢查)」問卷,很多人隨便填完就算了。其實這是法律上的制度,而且結果的保密和事後的面談都有明確規則。

50人以上的事業場是義務

依勞動安全衛生法66條の10,經常使用5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,每年至少一次必須對勞工實施由醫師・保健師等進行的心理負擔程度檢查(壓力檢查)。2014年修法引進、2015年12月施行的制度。

※2025年成立的修法將義務範圍擴大到50人未滿的事業場(於公布後3年內的政令指定日施行)。今後小公司也會納入。

注意:接受檢查不是勞工的義務。不填問卷也不能被懲戒。但制度目的是及早發現自己的不調,建議利用。

結果不會直接給公司

檢查結果由實施者(醫師等)直接通知本人。未經本人同意,實施者不得將結果提供給公司(66條の10第2項)。「填了真話會被上司看到」的擔心,在制度設計上是不會發生的。

高壓力判定→可申請醫師面談

被判定為高壓力且實施者認為有必要者,可以向公司申請醫師的面接指導(66條の10第3項)。公司收到申請後必須安排。面談後,公司要聽取醫師意見,必要時採取變更工作場所・轉換業務・縮短勞動時間等措施(同條5・6項)。

不利對待的禁止

公司不得以勞工申請面談為理由做不利的對待(66條の10第3項後段)。此外,以「不接受檢查」「高壓力判定」「不同意提供結果」為理由的解僱・雇止め・降職等,依厚生勞動省指針也不被允許。

給在日外國人的建議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2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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